| 项目 | 具体内容 |
|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 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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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范围 (自学P298) |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8、其他涉税服务: |
| (三)从事涉税服务的要求 |
1、限制 (1)上述第 3 、 4 、 5 、6 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口诀】 (2)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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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协议 (1)委托人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和住址。 (2) 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3)委托代理的方式。 (4) 委托代理的期限。 (5) 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6) 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8)争议解决方式。 (9)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 ①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派。 ②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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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税报告和文书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2)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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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管 |
1、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2、税务机关通过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
| 征收方式 | 对应情形 |
| (1)查账征收 | 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 |
| (2)查定征收 |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
| (3)查验征收 | 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 |
| (4)定期定额征收 | 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
|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or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口诀 ——(1)、(2)、(3)、(4) 评论责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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