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具体内容 |
|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
(1)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一般: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 ②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 A.可聘请经批准重复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仅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 B.实行A项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建立手指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or使用税控装置。 |
| (2)扣缴义务人: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
|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
| 1、发票类型 |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 (2)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 |
| (3)其他发票:(略P2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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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重点:1-4】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增值税普通发票、 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④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 ,or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万元) ,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 (3) 2017 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分为两种规格(P294图)。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 |
| (4)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 |
| (5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
| (6)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 (7)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