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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机考押题一(10)

未知 发布时间:2016-09-21 09:09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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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前几年的费用较高,适合于长线的理财规划。投连险产品的一部分保费进人投资账户,另一部分用于风险保障。投连险的基本的保险保障金额是不变的,投资部分的回报率是不固定的,保单价值将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进入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不确定是该类产品的主要风险。
32.A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我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
33.C无记名(实物)国债是一种实物债券,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面值不等,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发行期内,投资者可直接在销售国债机构的柜台购买。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的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系统申购。发行期结束后,实物券持有者可在柜台卖出,也可将实物券交证券交易所托管,再通过交易系统卖出。
34.C记账式国债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投资者进行记账式证券买卖,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无纸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
35.D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缺少转让平台,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信托管理公司通常只对信托产品承担有限责任,绝大部分风险由信托业务委托人来承担。
36.A信托机构通过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同时,信托机构处理受托财产而发生的亏损全部由委托者承担。
37.B A.对于投资者来说,黄金退出流通领域后,其流动性较其他证券类投资产品差。B.C.黄金和股票市场收益不相关甚至负相关,所以可以分散投资总风险,且价格会随着通货膨胀而提高,所以可以保值。D.投资黄金等贵金属不能像投资其他金融资产一样取得利息和股利,且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所以市场风险是第一位的。
38.C现金流量表表示个人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除了实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交易、还应列入额外收入包括红利和利息收入、人寿保险现金价值的累积以及股权投资的资本利得等。而ABD则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内容。
39.A可变现资产包括:现金、活存、定存、股票、基金等,不包括汽车、房地产、古董等。
40.C债务管理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债务总量与资产总量的合理比例(负债率≤50%);(2)债务期限与家庭收入的合理关系(债务期限≤退休年龄);(3)债务支出和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偿债率≤40%,还要考虑收入变动利率走势等因素);(4)短期债务与长期债务的合理比例(无固定比例,但需要考虑债务的时间特性和客户生命周期及家庭财务的时间特性等)。(5)债务重组。当债务出现危机的时候,改善债务状况。
41.B在合理的利率成本下,个人的信贷能力即贷款能力取决于客户收入能力和客户资产价值。
42.B在制定保险规划前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适应性。根据客户需要保障的范围来考虑购买的险种。二是客户经济支付能力。三是选择性。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特别是对家庭的“经济支柱”来讲更是如此。
43.C避税规划,即为客户制定的理财计划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获取税收利益的规划。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非违法性、有规则性、前期规划性和后期的低风险性,有利于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及反避税性。C为节税规划的主要特点。
44.A教育规划可以包括个人教育投资规划和子女教育规划两种。子女的教育又可以分为基础教育、大学教育及大学后教育。
45.B通过社会养老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退休收入不需要通过投资实现,因此也不是投资的目标。
46.D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47.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48.C A.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B.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49.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0.A张某属于履行了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1.C A.应该不超过60%,B.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D.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
52.A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主要包括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外汇等,其中最主要的业务是发放贷款。
53.B《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4.B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实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55.C A.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B.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D.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6.B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银监会批准:(1)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3)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7.D《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58.B与以往的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资金投资市场在境外。第二,可投资的境外金融产品和境外金融市场有限。目前,商业银行不得代客投资于境外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第三,可以直接用人民币投资。客户可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银行代替客户统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换汇后进行境外投资。
59.C证券代销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
60.C要依据基金合同的已生效期确定所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不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13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61.D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2)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4)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62.B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材料一式三份。
63.C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64.A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65.B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做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66.D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投资、收益分配等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7.A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1)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2)商业银行应独立或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所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人,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
68.A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69.D理财顾问与综合理财服务业务风险主要在于产品属性(风险与收益)与客户风险偏好(承受能力)类型的错配风险。
70.B投资管理风险主要来自投资团队的专业程度、理财经验以及交易活动带来的风险。
71.B影响理财产品的宏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政府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等。B属于微观因素。
72.D市场风险,指市场价格出现不利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这也是理财产品面临的最常见的风险。
73.C结构类理财产品风险的主要评估主体是产品设计结构、所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衍生品组合的收益率等。而存款利率变动对收益率的影响为债券类金融产品风险的主体评估主体。
74.D客户可以从三个渠道获得产品信息,即发售机构的网站、柜台和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包括研究机构、理财类网站、理财中介类服务机构等。
75.C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订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76.C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77.C注册从业人员的英文为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简写为CFP。
78.C协助执行是指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协助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79.A当客户投诉时,银行个人理财从业人员应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耐心、礼貌、认真并及时处理。
80.B从业人员与监管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首先,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坦诚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其次,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以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更不得利用个人理财服务规避监管要求。
81.C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82.D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而D为综合理财服务,即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83.D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84.B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
85.C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86.A《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将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时,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改为“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87.A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预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88.B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2)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3)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4)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5)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89.D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最迟在开始发售理财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1)法人机构理财计划发售授权书;(2)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3)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4)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5)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90.A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作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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