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托投资公司
“受人之托,为人理财”
(四)金融租赁公司
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基本业务模式为金融租赁公司协助承租人选购设备并购买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间,金融租赁公司享有设备所有权,承租人享有设备的使用权,并承担维护及其相关费用和设备使用风险。租赁期满,设备一般按照残值出售给承租人。
(五)汽车金融公司
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业务: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六)货币经纪公司
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七)消费金融公司
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八)贷款公司
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