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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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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违反本规定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附件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三、证券发行
37、 初步询价不足20家,中止后怎么办
考点:证券发行与承销(中止发行后如何处理)
38、 关于中止发行的情形:
A 配股认购不足70%的,中止发行,能不能在核准有效期内择机再发行
B 中小板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网下询价的报价不满意,能否中止发行
其余选项记不清了。
考点34:中止发行的情形(公开增发是否有双向回拨机制?公开增发是否也有询价对象数量的要求?IPO中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问题是同一询价对象的其他配售对象还可以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吗?)
应当中止发行的情形:
(1)初步询价结束后, 发行4亿股以下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 发行4亿股以上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
可以中止发行的情形:
网下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
网下报价未及预期;
网上申购不足;
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