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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讲 | 第一章 业务监管与职业道德 ·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6-10-30 09:03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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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讲 | 第一章 业务监管与职业道德 ·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所属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
所属科目投资银行业务
对应大纲《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6)》
所属章节第一章 业务监管与职业道德
知识点名称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适用等级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考试分值约 4~6 分

核心内容

  • 立法定位与适用范围。《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798 号)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布、2025 年 2 月 15 日施行,共 19 条。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为公司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这是继新「国九条」之后,在收费环节规范中介机构执业的专门行政法规,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形成「执业规范+收费规范」的双轨约束。
  • 执业原则与底线(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同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第四条规定,中介机构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两条合起来确立了「能力—制度—行为」三层要求:有能力的人、有制衡的机制、有底线的行为。
  • 收费的四项规则(第五条至第八条)。第五条确立总原则: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第六条针对证券公司:保荐业务可以按工作进度分阶段收费,但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费,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第七条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可以分阶段收费,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第八条针对律师事务所: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
  • 第九条的四类禁止情形。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三)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这四项从「体外收费」「规避监管」「利益输送」「兜底」四个角度封堵,与第六条、第七条对「与结果挂钩」的禁止形成互补。
  • 政府奖励禁止与信息披露(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第十六条配套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政府违反第十条给予奖励的,应当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一条要求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把收费置于公开披露之下。
  • 法律责任与监管协作(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二条要求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按职责分工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第十三条规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第九条的,处罚结构相同,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 1 个月至 1 年。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或隐瞒导致该情形的,一并处罚。第十五条规定,证监会依法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易错点

易错点:认为保荐费可以按上市成功与否浮动。→ 正确理解:第六条明确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分阶段收费可以,但与结果挂钩不行——这是本规定最核心的一条红线。
易错点:认为承销费可以随发行规模递增比例。→ 正确理解:第六条第二款明确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目的是防止中介机构为追求更高费率而推高发行规模、损害投资者利益。
易错点:认为审计收费可以与审计结果挂钩。→ 正确理解:第七条禁止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因为一旦挂钩,审计独立性将被直接侵蚀。
易错点:认为违规只处罚中介机构。→ 正确理解:第十三条采双罚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给予警告并可处罚款;从业人员违反第九条且情节严重的,还可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 1 个月至 1 年。

记忆口诀

时间记「798 号令、2025-02-15 施行、19 条」;三条红线「保荐不挂上市结果、承销不随规模递增、审计不挂审计结果」;处罚记「一倍到十倍、不足十万按十万到一百万」。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投资银行业务》第一章业务监管的新增重点,单选题多考施行日期、三条收费红线与罚款区间,多选题多考第九条禁止情形与责任主体,预计分值约 4~6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收取服务费用时( )。

A. 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但收费与否及多少不得以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B. 应当在股票成功上市后一次性收取,未上市不得收费 C. 可以按照发行规模的一定比例递增收取 D. 可以由项目组以个人名义与发行人协商收取

答案:A
解析:考查保荐业务的收费规则。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B 项把「不得挂钩」曲解为「必须挂钩」,恰好相反;C 项是第六条第二款对承销业务明确禁止的做法;D 项违反第八条体现的机构统一收费原则与廉洁从业要求。故选 A。

2.【多项选择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的情形包括( )。

A. 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B. 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 C. 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D. 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保荐服务费用

答案:ABC
解析:考查第九条列举的禁止情形。A 项对应第(一)项,B 项对应第(二)项,C 项对应第(三)项,均属禁止范围;该条另有第(四)项兜底条款。D 项错误:第六条明确<strong>允许</strong>保荐业务按工作进度分阶段收费,只要不与上市结果挂钩即属合规,属于把合规行为误列为禁止情形。故选 A、B、C。

常见问题(QA)

Q1:为什么监管要专门禁止「收费与上市结果挂钩」?
A1:因为这种安排会把中介机构从<strong>「看门人」变成「推销员」</strong>。中介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与合规性作独立核查,并向投资者负责。一旦收费与上市成功与否绑定,机构就有强烈动机去「促成」发行——在核查中放水、对瑕疵轻描淡写、对监管问询选择性回复,独立性被结构性削弱。更严重的是,这种安排会让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形成<strong>利益共同体</strong>,投资者却不在这个共同体里,风险完全外溢给市场。因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切断保荐、审计与上市结果的关联,第六条第二款还切断承销与发行规模的关联,本质都是<strong>用收费机制隔离利益冲突</strong>,而不是等出事后再追责。
Q2:第九条为什么把「入股」和「上市奖励费」写在同一项里?
A2:因为两者都是<strong>「以服务换取股权性收益」的变相利益输送</strong>,只是形式不同。违规入股是中介机构或其人员以低价取得发行人股份,待上市后溢价退出,收益与上市结果直接挂钩,性质上等同于「成功费」,且往往伴随核查放水;上市奖励费则是地方政府或发行人按上市结果支付的额外报酬,本质仍是「结果导向」的收费。把两者并列,是为了防止中介机构通过「股权+现金」的组合绕开第六条、第七条对收费条件的限制。理解这一点,就能明白第九条不是孤立的禁止清单,而是对前三条收费规则的<strong>堵漏条款</strong>。
Q3: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通常怎么考?
A3:三类考法:一是<strong>数字题</strong>,798 号令、2025 年 2 月 15 日施行、19 条、10 万元门槛、1~10 倍、10 万~100 万元、暂停业务 1 个月至 1 年,这几组数字需要准确记忆;二是<strong>红线判断题</strong>,把「保荐费挂上市结果」「承销费随规模递增」「审计费挂审计结果」三种做法放进选项,让判断是否合规;三是<strong>主体与责任题</strong>,问违规由哪些部门按职责分工处理(证券监管、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以及是否双罚。复习时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三条并排抄一遍,标注各自的禁止对象,最容易记牢。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6)》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6 年 6 月发布,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对应科目为《投资银行业务》。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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