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程度 |
|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 | 熟悉 |
| 2.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 | 掌握 |
| 事项 | 具体内容(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 | |
| 1.督导承担的工作 |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审阅信息披鳝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相关工作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
|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
|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
| (6)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 ||
| 2.创业板跟踪报告及独立意见 |
(1)首次公开发行殷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 (2)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
|
| 3.持续督导的期间 | 《保荐办法》中规定了主板、创业板首发及再融资的持续督导期间,这里对所有需要进行持续督导的业务的持续督导期间总结见注②附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