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和无限售条件股份
(1)有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等。具体包括:
①国家持股 ②国有法人持股 ③其他内资持股 ④外资持股。
(2)无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股份是指流通转让不受限制的股份。具体包括:
①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
②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③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
④其他。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未上市流通股份和已上市流通股份
(1)未上市流通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具体包括:
①发起人股份 ②募集法人股份 ③内部职工股 ④优先股或其他。
(2)已上市流通股份。已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具体包括:
①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票,即A股
②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③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④其他。
考点十一、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股权分置现象。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