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七类行为的认定边界与罚则数额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所属科目 & 分值预估
- 科目:《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
- 常考题型:单选 / 多选 / 判断
- 分值:4—7 分(法律基础部分的高频法条题)
- 命题特点:以「行为定性 + 罚则数额」组合出题,最爱考混淆行为与虚假宣传的罚款区间、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上限
二、核心内容(必背)
1. 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 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3. 行为类型总览:混淆(第七条)、商业贿赂(第八条)、虚假宣传(第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第十条)、违规有奖销售(第十一条)、商业诋毁(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第十三条);另设平台强制低价(第十四条)与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第十五条)两类专项禁止。
(一)混淆行为
第七条列举四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第二款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上述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属于混淆行为。第三款: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
第八条禁止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三类对象: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方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为其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三)虚假宣传
第九条: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条列举四类: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五)违规有奖销售
第十一条四类禁止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上述信息;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六)商业诋毁
第十二条: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
第十三条: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未经同意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恶意不兼容,以及其他妨碍破坏行为;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不得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
三、必背考点清单
1. 混淆行为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 混淆行为的善意销售者:销售者不知道是违法商品,能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
3. 商业贿赂罚则: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4. 商业贿赂的个人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以及个人收受贿赂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5. 虚假宣传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处罚。
6. 侵犯商业秘密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7. 违规有奖销售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 商业诋毁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9. 网络不正当竞争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10. 平台强制低价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11. 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12. 民事赔偿:按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确定;经营者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损失与获利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判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13. 拒绝、阻碍调查: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4. 责任顺位: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15. 信用惩戒:因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
16. 调查措施:进入经营场所检查、询问、查询复制资料、查封扣押财物、查询银行账户;其中查封扣押与查询账户须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批准。
四、易混区分(考试挖坑点)
- 易混点 1:混淆行为的两个罚款档位
- 正确结论: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为分界。五万元以上按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不足五万元的,按二十五万元以下。不是一律按倍数罚。
- 易混点 2:虚假宣传的罚款区间(新旧法差异)
- 正确结论:2025年修订后为「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旧法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已不再适用。答题以现行法为准。
- 易混点 3: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上限
- 正确结论:五万元。超过即违法,不论奖品是现金还是实物折价。
- 易混点 4:明示折扣、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 正确结论:关键不在「给不给」,而在「是否明示 + 是否如实入账」。以明示方式支付折扣、佣金并如实入账的合法;账外暗中给予的构成贿赂。
- 易混点 5: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
- 正确结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仅「有价值」但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不构成商业秘密。
- 易混点 6:商业贿赂与商业诋毁的罚则起点
- 正确结论:两者起点都是十万元,但商业贿赂是「没收违法所得 + 十万至一百万」,商业诋毁是「责令停止并消除影响 + 十万至一百万」;商业贿赂多一项「没收违法所得」。
- 易混点 7:罚则数额相同的一组
- 正确结论: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四类,情节严重的上限都是五百万元;不要与混淆行为的二十五万元上限混淆。
五、速记口诀(一句话)
“混淆五万看倍数,不足五万罚二五;虚假百万二百万,抽奖最高五万元;贿赂十万到百万,情节严重五百万。”
六、典型例题(1 道)
题目: 某演出票务公司在周年庆活动中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为一辆市场价 8 万元的汽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应如何认定?
A. 合法,只要如实告知中奖概率即可
B. 违法,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C. 违法,抽奖式有奖销售一律禁止
D. 合法,实物奖品不受金额限制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数额型禁止性规定」,陷阱是「实物折价不算金额」的错觉。A 项错误——如实告知概率只解决信息明确性问题,不能突破金额上限;C 项错误——法律并非一律禁止抽奖式有奖销售,只禁止最高奖超过五万元;D 项错误——实物奖品应按市场价折算计入最高奖金额,8 万元已超限。B 项正确,依据是第十一条第四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即属违规,罚则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考点问答(3 问 3 答)
Q1: 演出经纪机构把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剧目光盘名称设为搜索关键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A1: 构成。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按第二十三条处罚。
Q2: 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员私下给合作方经办人回扣,机构能否以「个人行为」免责? A2: 一般不能。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只有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其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时,才可以除外。
Q3: 演出项目的宣传文案把「参演艺人曾获某奖项」写成「主演曾获国际大奖」,属于哪类行为? A3: 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适用第九条。对「曾获荣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即便没有直接虚构商品质量,也在禁止之列,按第二十五条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