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罚款幅度对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所属科目 & 分值预估
- 科目:《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
- 常考题型:单选 / 多选 / 判断
- 分值:3—6 分(高频)
- 命题特点:把「行为类型」与「罚款幅度」配对出题,最爱考混淆行为、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三类
二、核心内容(必背)
(一)适用范围与主体
1. 立法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一条)。
2. 经营者的范围: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条第三款)。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条第二款)。
4. 监督检查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二)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
1. 混淆行为(第七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含简称、字号)、姓名(含笔名、艺名、网名、译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也属于混淆行为;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同样违法。
2. 商业贿赂(第八条):不得给予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贿赂三类对象——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并如实入账的,不属于贿赂。
3. 虚假宣传(第九条):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他人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 侵犯商业秘密(第十条):四类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5. 违规有奖销售(第十一条):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奖品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奖项信息;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6. 商业诋毁(第十二条):不得编造、传播或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 网络不正当竞争(第十三条):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未经同意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产品、恶意不兼容等行为;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不得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
8. 平台与大型企业特别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十四条);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第十五条)。
(三)法律责任(第四章)
1. 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经营者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可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 行政责任:按行为类型分档罚款,具体幅度见下文必背清单。
3. 责任顺位:应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三、必背考点清单
1. 现行版本: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共五章四十一条。
2. 混淆行为罚则(第二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可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 商业贿赂罚则(第二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4. 虚假宣传罚则(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5. 侵犯商业秘密罚则(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6. 违规有奖销售罚则(第二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 商业诋毁罚则(第二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8. 网络不正当竞争罚则(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9. 平台强制低于成本价销售罚则(第三十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10. 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第三十一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11. 法定赔偿上限:违反第七条、第十条,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12. 调查措施五项: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检查;询问被调查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关财物;查询银行账户。采取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两项措施,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第十六条)。
13. 拒绝、阻碍调查: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14. 从轻减轻与不予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15. 信用记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第三十三条)。
16. 域外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处理(第四十条)。
四、易混区分(考试挖坑点)
- 易混点 1:混淆行为里的「五万元」是经营额门槛,不是罚款额
- 正确结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按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按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五万元是划分两档罚款标准的分界线。
- 易混点 2:虚假宣传一百万 vs 商业贿赂十万
- 正确结论:虚假宣传一般情节罚款上限为一百万元(情节严重为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商业贿赂起点是十万元,一般情节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情节严重为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
- 易混点 3:有奖销售里的「五万元」是最高奖金额上限
- 正确结论: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超过即违法,对应罚款为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这个五万元与混淆行为中的经营额门槛含义完全不同。
- 易混点 4:折扣、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 正确结论: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且支付方与接受方均如实入账的,合法;暗中给予、未如实入账的,构成商业贿赂。
- 易混点 5:帮别人刷单也是违法
- 正确结论: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与直接虚假宣传同等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易混点 6:赔偿顺位
- 正确结论: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且财产不足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按处罚先后顺序分配。
五、速记口诀(一句话)
“混淆五倍或二十五万,贿赂十万到五百万,虚假百万封顶二百万,秘密诋毁网络同档走,有奖五万到五十万。”
六、典型例题(1 道)
题目: 某演出经纪公司在宣传中虚构「连续三年获得国家级演出大奖」,并组织人员刷单制造虚假成交量。关于其法律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B. 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可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C. 一律按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
D. 只有给其他经营者造成实际损失才构成违法
答案: B
解析: B 正确,对应第九条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组织刷单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同样在处罚范围内。A 错在忽略了罚款档次。C 错在把混淆行为(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罚款标准套到虚假宣传上,属张冠李戴型陷阱。D 错在虚假宣传的规制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只要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即可处罚。本题陷阱类型:行为类型与罚则条文错配。
七、考点问答(3 问 3 答)
Q1: 商业贿赂与合法折扣、佣金的界线在哪里? A1: 关键看两点:是否以明示方式支付,是否如实入账。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且支付方与接受方均如实入账的,合法;给予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三类对象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构成商业贿赂。
Q2: 员工私下给客户好处,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A2: 原则上要。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其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举证责任在经营者一方。
Q3: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3: 权利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此后由涉嫌侵权人证明该信息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若权利人进一步提供有渠道或机会获取且使用信息实质相同等三类证据之一,涉嫌侵权人应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