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保障
家庭风险保障项目可分为阶段项目和长期项目。
(1)阶段项目
①贷款还款
②子女教育金
③遗属生活等保障项目
(2)长期项目
①养老、应急基金
②丧葬费用等保障项目
对于阶段性的保障项目应该为客户配置定期寿险,以应对阶段性的风险保障需求;对于长期的保障项目,应该为客户配置终身寿险,以应对家庭长期的风险保障需求。
2.储蓄投资
很多保险产品都具有风险保障和储蓄投资的双重功能。
3.财产安排
保险法规定,当保险给付风险未发生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和分红属于投保人;当保险给付风险发生时,保险给付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4.遗产规划
人寿保险是遗产规划的有效工具。
三、制定保险规划的原则
指定保险规划应遵循转移风险、量力而行、分析客户保险需要三大原则,其需要考虑的因素如表8-2所示:
表8-2 制定保险规划的原则及需考虑得因素
| 原则 | 考虑因素 |
| 转移风险 |
①家庭的主要风险是什么; ②怎样合理地将风险通过保险规划进行转移 |
| 量力而行 | 根据客户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 |
| 分析客户保险需要 |
①适应性:根据客户需要保障的范围考虑购买的险种; ②客户经济支付能力; ③选择性: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特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 |
1.主要步骤
(1)确定保险标的
各国保险法律都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为其投保,否则,该投保行为无效。可保利益应该符合三个要求:
①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若投保人投保的利益的取得或者保留不合法甚至违法,则这种利益不能成为可保利益。
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若投保人投保的利益不确定,或者仅仅只是一种预期,就不能成为一种可保利益。
③必须是可以衡量的利益
这样才能确定保险标的大小,并以此来确定保险金额。
(2)选定保险广品
从业人员要帮助客户准确判断保险标的具体情况(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的种类、各类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发生后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以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的判断与分析,帮客户选择对其合适的保险产品,较好地回避各种风险。
在确定购买保险产品时,还应该注意合理搭配险种;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
(3)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赔付的最高金额。通常,保险金额的确定应该以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人身的评估价值为依据。
(4)明确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涉及投保人预期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与频率,与客户未来的预期收入关系密切。
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品种,多为中短期(半年或一年)保险合同,在保险期满之后可以选择续保或停止投保;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在为客户制订保险规划时,应该将长短期险种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2.风险类型
(1)未充分保险的风险
该风险既可能体现在对财产的保险上,也可能出现在对人身的保险上。
(2)过分保险的风险
该风险可能发生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或制订保险产品组合计划时。
(3)不必要保险的风险
该风险若通过自保险或风险保留来解决,方便、简单,节省费用,能够取得资金运用收益;若进行保险,会增加机会成本,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三节 税收规划
一、我国的税收体系和主要税种
1.税制体系
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18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征收。
2.分类方法
我国税收分类方法及其特点如表8-3所示:
表8-3 我国税收分类方法及其特点
| 划分依据 | 种类 | 特点 |
| 计税依据 | 价内税 | 以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
| 价外税 | 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 |
| 税收负担能否转嫁 | 直接税 | 税收负担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 |
| 间接税 | 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 | |
| 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 | 中央税 | 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 |
| 地方税 | 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 | |
| 中央地方共享税 | 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