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中级人力资源管理
2026-10-20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题
2020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甲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久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乙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加班70天,经过证实加班记录单由单位保管。202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23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认为小李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不愿支付。
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仲裁委员会没有收集证据的权限
B.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向小李支付过加班费,应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D.用人单位应提供加班记录单,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又实行“谁作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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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小李离职未满一年,可以主张索要离职前的全部加班费
B.小李离职之后8个月才向单位主张支付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
C.主张支付加班费的仲裁时效是2年
D.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