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26-05-17
背景:某水利工程包含新建分洪闸、河道开挖和堤防填筑,分两个施工标段。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监理单位成立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选派监理人员,制定监理机构工作制度及部门职责。
事件2:监理机构进场后开展工作:①指示承包人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②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的技术标准清单;③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交底。
事件3: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①要求二标承包人更换不称职质检员;②审批专项施工进度计划;③组织审核质量保证体系;④主持合同协调及争议调解;⑤审批度汛方案;⑥审核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
事件4:堤防填筑时,按每10层划分单元工程,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土石方工程》(SL 631.1-2025)验收。
事件5:分洪闸管理房施工中,承包人因工期原因提出将桩基由灌注桩改为预制桩的变更,总监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研究后同意并批准实施。
问题:
1.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指出事件1中监理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指出事件2中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事件3中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有哪三项不妥(可用序号表示)?
4.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指出事件4中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 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20〕283号),指出事件5中总监理工程师处理设计变更做法的不妥之处和设计变更类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问题1:
不妥之处:监理单位未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机构组建要求即直接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和选派监理人员。
理由: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3.1.2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及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事件1中未体现报发包人审批程序。
问题2:
不妥之处:事件2中③"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交底"的做法不妥。
理由: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负责技术交底,监理单位参与而非主导。监理机构无权替代项目法人组织设计交底。
问题3:
不妥的工作(序号):①、④、⑤
理由(依据SL288-2014):①:要求承包人更换质检员属于发包人权限(第3.2.2条规定监理机构仅可"建议更换不称职的承包人人员")。
④:合同协调及争议调解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非一般监理工程师职责(第3.3.3条)。
⑤:度汛方案审批属于发包人权限,监理机构仅可审查并提出意见(第6.5.3条)。
问题4:
不妥之处:堤防填筑按每10层划分单元工程。
理由: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第5.1.3条及《SL631.1-2025》规定,土石方工程单元工程划分应按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如填筑区段、高程分层),机械按层数划分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导致验收单元过大或掩盖局部质量问题。
问题5:不妥之处及理由:
审批程序错误:总监理工程师直接批准桩基类型变更,未报发包人审批。
依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需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总监仅可提出初审意见。
变更类型:桩基由灌注桩改为预制桩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理由:涉及基础结构形式和施工工艺重大调整,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符合办法第八条重大变更情形)。
不妥之处:监理单位未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机构组建要求即直接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和选派监理人员。
理由: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3.1.2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及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事件1中未体现报发包人审批程序。
问题2:
不妥之处:事件2中③"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交底"的做法不妥。
理由: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负责技术交底,监理单位参与而非主导。监理机构无权替代项目法人组织设计交底。
问题3:
不妥的工作(序号):①、④、⑤
理由(依据SL288-2014):①:要求承包人更换质检员属于发包人权限(第3.2.2条规定监理机构仅可"建议更换不称职的承包人人员")。
④:合同协调及争议调解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非一般监理工程师职责(第3.3.3条)。
⑤:度汛方案审批属于发包人权限,监理机构仅可审查并提出意见(第6.5.3条)。
问题4:
不妥之处:堤防填筑按每10层划分单元工程。
理由: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第5.1.3条及《SL631.1-2025》规定,土石方工程单元工程划分应按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如填筑区段、高程分层),机械按层数划分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导致验收单元过大或掩盖局部质量问题。
问题5:不妥之处及理由:
审批程序错误:总监理工程师直接批准桩基类型变更,未报发包人审批。
依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需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总监仅可提出初审意见。
变更类型:桩基由灌注桩改为预制桩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理由:涉及基础结构形式和施工工艺重大调整,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符合办法第八条重大变更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