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26-04-07
【背景资料】某工程,建筑面积12万m²,计划工期26个月,工程估算价4亿元,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招标和施工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监理单位起草施工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1)投标单位必须有近5年建设面积10万m²的同类工程业绩;
(2)投标单位必须在本工程所在地具有同类工程业绩
(3)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4)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和最低投标限价;
(5)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为1000万元;
(6)联合体中标的,由联合体代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问题】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要求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不妥之处:投标单位必须在本工程所在地具有同类工程业绩。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内的同类工程业绩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处: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理由: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不妥之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为1000万元。
理由: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4)不妥之处:联合体中标的,由联合体代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内的同类工程业绩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处: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理由: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不妥之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为1000万元。
理由: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4)不妥之处:联合体中标的,由联合体代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