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26-04-07
【背景资料】某实行监理的工程:
事件1:建设单位于2025年11月底向中标的监理单位发出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价为280万元;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后,于2026年1月10日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约定:合同价为260万元;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每延长一个月增加监理费8万元;监理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服务期26个月。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6年2月10日,总工期为24个月。
【问题】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经协商后确定合同价为260万元。正确做法:应以中标价280万元作为合同价。
(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后于2026年1月10日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正确做法: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d内(即2025年12月底)订立书面合同。
(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后于2026年1月10日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正确做法: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d内(即2025年12月底)订立书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