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26-04-07
【背景资料】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有A、B、C、D、E、F、G7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在设计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时,建设单位提出: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另指定建设单位的2位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余4位评标专家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问题】针对事件1,指出建设单位所提要求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不妥之处一: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评标委员会专家选举产生,不应由建设单位指定。
(2)不妥之处二:另指定两位建设单位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足评标委员总数的2/3,即建设单位专家人数超过评标委员总数的1/3。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评标委员会专家选举产生,不应由建设单位指定。
(2)不妥之处二:另指定两位建设单位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足评标委员总数的2/3,即建设单位专家人数超过评标委员总数的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