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
2026-01-16

未通过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程序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不得存在()等行为。

A.对外提交备案材料和对外披露相关文件
B.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材料
C.对外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D.对外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后事项专业意见等文件

参考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13条规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是指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未通过内核程序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①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材料;②对外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材料;③对外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④推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⑤对外提交备案材料;⑥对外披露相关文件;⑦对外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后事项专业意见等文件;⑧其他公司认为可能对投资银行类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本指引所称内核程序是指可以由内核部门等常设内核机构书面审核通过,也可以由内核委员会等非常设内核机构集体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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