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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25-08-05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是(   )。

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
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货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被列为失信执行人
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选项D不当选);(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选项B不当选);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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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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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
B.乙公司应当要求丙、丁、戊分别按照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丙、丁、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该笔债务,但是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