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

简答题(本小题6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一家餐饮企业,其名下有轿车和货车各一辆。2023年5月,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分别向乙银行和丙银行申请了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并将轿车抵押给乙银行,将货车抵押给丙银行。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于2023年5月10日签订,甲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于2023年5月15日签订。2023年6月1日,甲公司同日内办理了轿车、货车的抵押登记。
获得贷款后,甲公司为了提升经营效率,将该货车出租给丁货运公司,租期两年,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8月1日签订。另外,甲公司也积极使用该辆轿车创收,在轿车闲置时,多次短租给婚庆公司用于婚礼车队。2024年2月,在出租期间,该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毁损,无法修理并继续使用。由于该辆轿车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向甲公司赔偿了保险金35万元。
2024年5月,甲公司的经营情况未有好转,无法清偿对乙银行和丙银行的借款,乙银行和丙银行遂行使了抵押权。丙银行准备通过变卖该货车的形式行使抵押权,但其发现该辆货车由于出租给了丁公司,无人购买,无法实现其抵押权,遂丙银行主张终止该租赁关系。乙银行得知该辆轿车已经毁损灭失后,向甲公司提出两项主张:其一,该辆轿车在抵押期间短租给婚庆公司的租金收益应归自己所有;其二,要求就保险公司向甲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优先受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银行主张终止租赁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银行的第一项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的第二项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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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银行主张终止租赁关系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若抵押权在先登记,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则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所谓租赁权不得对抗在先登记的抵押权,是指因租赁关系的存在,抵押权行使时无人购买抵押物或售价降低,导致不利于被担保债权实现等情况,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关系终止。(1.5分)。本题中,该辆货车的抵押登记于2023年6月1日办理,租赁合同于8月1日签订,而且题目中已明确,该租约使得抵押权行使时无人购买,故丙银行可以主张终止租赁关系。
(2)乙银行的第一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抵押期间的抵押物孳息归属于抵押人,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被扣押之后才享有孳息收取权(1.5分)。本题中,轿车的短租收益产生于抵押期间,故抵押权人无权主张。
(3)乙银行的第二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1.5分)。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就该保险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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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小题6分)2023年,由于父母年纪渐长,张某为了规避风险,为自己的父亲和母亲分别向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投保了某款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健康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甲公司告知张某,其可以指定受益人为自己,但是需要分别取得其父亲和母亲的同意。后张某以书面方式取得父亲和母亲的同意,并提交给了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
2024年内,张某的父亲因摔倒受伤不治去世,张某的母亲因突发心脏疾病去世。张某分别向保险公司理赔。
针对张某以其父亲为被保险人保单的理赔,甲公司调查后发现,针对以其父亲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这一保险合同,并未经过其父亲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甲公司遂据此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赔付责任。
针对张某以其母亲为被保险人保单的理赔,甲公司调查后发现,张某的母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其母亲均未如实告知。甲公司遂据此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支付保险金、不退还保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时,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取得其父亲和母亲的同意?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主张以张某父亲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无效?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解除以张某母亲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且不支付保险金、不退还保费?简要说明理由。

2(本小题12分)2018 年 8 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 100 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 25%,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1 年 9 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 200 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2 年 2 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 10%的股权以 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 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2年3月,由于着急用钱,内部转让存在争议,孙某便直接以130万元的价格将10%股权转让给朋友张三。
2022 年 5 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退出公司。
2022年6月,钱某为公司购买一批新设备质次价高,李某经调查了解到钱某收受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2021 年 9 月,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2022 年 2 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3)2022 年 5 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4)孙某在 2022 年 3 月没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而是直接与朋友张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得知后,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简要说明理由。
(5)假设孙某在 2022 年 3月转让给张三股权时,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但其他股东在 30 日内未答复,孙某是否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张三?简要说明理由。
(6)李某调查到钱某收受贿赂,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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