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中级经济法
2024-08-08
轿车A登记在原告甲公司名下,被告王某原系甲公司副总经理,甲公司2013年9月6日购买该车后即交付王某使用。2014年2月21日,甲公司向王某送达《关于王某旷工和挪/占用公司财产处罚通告》,载明王某“连续旷工13日......且挪用和拒还公司轿车 A,其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从即日起给予辞退处理”等内容。王某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保金及经济补偿金,故拒绝向甲公司返还轿车 A。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王某是否可以对轿车A行使留置权?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甲公司因被告王某担任甲公司副总经理,将轿车 A配置给王某使用,故王某因甲公司的安排合法占有、使用该车辆。王某系基于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占有该车辆,又主张基于该劳动关系甲公司结欠其工资及经济赔偿金,故王某依法有权对该车行使留置权。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但经审理认为: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该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本案中,王某不得对轿车A行使留置权。
【一世界】留置权成立要件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但经审理认为: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该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本案中,王某不得对轿车A行使留置权。
【一世界】留置权成立要件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A.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乙公司相应的损失
C.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A.因未缔结合同,甲公司无须就磋商事宜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甲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因商业秘密是乙公司在磋商过程中自愿披露的,甲公司对其泄露无须承担责任
D.甲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A.请求丙承担
B.请求乙承担
C.请求丙和乙共同承担
D.请求丙或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