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中级经济法
2024-08-08
陈某以自己原价80万元的一辆汽车作抵押,获得乙银行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陈某将该汽车抵押给王某,获得借款1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将该汽车抵押给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因陈某做生意亏本,无法偿还乙银行、丙银行的贷款和王某的借款。于是三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实现其抵押权。但抵押物拍卖后仅获得45万元,不足以清偿陈某的全部债务。请分析本案中,乙银行、丙银行、王某的债权应按什么顺序受偿?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本案中,由于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都经过了登记,而王某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乙银行和丙银行的债权先于王某的受偿。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因此,乙银行先受偿,接着是丙银行, 最后是王某。
【一世界】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一物数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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