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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24-06-1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C.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
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效力。选项C当选,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一停、二看、三解除恢复”,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选项ABD不当选,其所述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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