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24-06-1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C.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
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效力。选项C当选,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一停、二看、三解除恢复”,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选项ABD不当选,其所述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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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请求丙承担
B.请求乙承担
C.请求丙和乙共同承担
D.请求丙或乙承担蛳尔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