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24-01-18
【背景资料】某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业主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在项目的投标及评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投标人A为外地企业,对项目所在区域不熟悉,向招标人申请希望招标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踏勘现场,招标人同意安排一位普通工作人员陪同投标人A踏勘现场。
【问题】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考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参考答案】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不妥。
理由: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不能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勘查现场。
【参考答案】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不妥。
理由: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不能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勘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