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卷

简答题某日晚上甲正在马路上盗窃自行车,被路过的乙丙丁三人看见,随后乙丙丁为了获取钱财,把甲带到路旁的公园将甲暴打一顿,并且强行要甲给予乙丙丁三人 2000 元。丁因为临时接到老婆的电话离开犯罪现场,乙和丙在取得 2000 元财物以后才离开犯罪现场。
第二天早上在公园散步的路人发现甲已经在公园里死亡,公安机关随机对案件展开立案侦查,并将嫌疑人乙丙丁抓捕到案,案件经过侦查表明,被害人甲是在前一天晚上 20 点-23 点之间因钝器敲击致死。同时,乙丙丁三人对甲以暴力的方式强行取得甲 2000 元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认罪认罚。但是在法庭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乙丙强调他们两人在丁离开现场以后,也同步离开犯罪现场,并无对被害人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当事人甲的死亡与乙丙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拒绝认罪认罚,乙丙的辩护律师也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对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依法做了无罪的辩护。 
乙的辩护律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认为乙在犯罪的过程中不满 18 岁,在辩护意见书中提出相应的辩护理由,其一,乙之所以未满 18 岁,是因为乙在出生的过程中户口本和准生证等级错误;其二,乙的毕业纪念册上记载的未成年的事实;其三,乙的叔叔是户籍民警,依法提供乙未成年的证人证言。法庭经过审查认为,乙的毕业生纪念册属于自己保管缺乏证据的证明力;户口本和准生证等级错误未有相关官方材料予以证明;乙的叔叔和乙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为薄弱,因此法庭最终未认定被告人乙在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满18 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甲的父母在案件刑事部分审理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提供死亡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相关赔偿事项,但是法院判决乙丙丁三人构成抢劫罪,乙丙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实施的行为和甲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未认定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题】 
1 本案当事人乙丙对抢劫罪认罪认罚,同时两人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对全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处理吗?(5 分) 
2 被害人的母亲可否在案件庭审的过程中针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 分) 
3 法院未认定被告人乙属于未成年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求?(6 分) 
4 本案中法院未认定乙、丙构成故意伤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 分) 
5 如果人民法院未认定乙是未成年人,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依法上诉到二审法院,那么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如何处理?(6 分) 

参考答案:暂无进入在线模考
1、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二人只对抢劫认罪认罚,对故意伤害罪不认罪认罚,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本案系甲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其母亲提出的赔偿丧葬费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但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失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146 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且证明被告人已满十二周岁、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本案中,尽管乙叔叔的证言需要其他证据才能采信,出生证明、毕业纪念册上乙的年龄存疑,但是,证明乙已满 18 周岁的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应认定乙是未成年人。
4、符合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认定乙、丙构成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罪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乙、丙击打甲的犯罪指控无法得到证实,而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甲可能是在二人离开公园后因为其他原因死亡。本案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乙、丙构成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罪。
5、第一审法院认定乙的年龄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第二审法院认为乙犯罪时已满 17 岁未满18岁,可以对抢劫罪做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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