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卷
【问题】
1、股权买受人王五能否善意取得?(3 分)
2、赵六代表 A 公司对外担保 b 公司对 c 公司的债权,金额为 60 万,未经决议是否有效?( 3分)
3、李四伪造其他股东通过其转让股权的决议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说明,转让给了王五,王五不知情,问王五可否直接主张股权登记?(4 分)
4、关于五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李四不同意,问该决议是否有效?(4分)
5、赵六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是否有效?(5 分)
6、赵六与D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5 分)
7、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 800 万债务,并且已经胜诉,问可否让甲公司的未到期出资加速到期?(4分)
2、担保有效。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赵六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同时,A公司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b、c 公司均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该担保有效。
3、不可以。李四是公司持股7%股东,转让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且王五不知情不属于恶意串通第三人。因此转让协议有效。 但是,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实行严格限制,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其他股东有股权优先购买权,因此王五不能直接主张股权变更登记。
4、该决议有效。公司基于“人合性”,可以对股权对外转让作出一定限制,可由章程进行优先规定,但不得过度限制。同时,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修改后章程规定股东五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属于合理限制范围内,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股东李四虽然反对,但其持股仅为7%,不影响决议的效力,该决议有效。
5、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经理或执行董事担任,不能仅依据辞职直接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丧失,必须以公司登记变更机关的变更登记为前提,赵六单方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6、合同有效。本案赵六虽然单方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因为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以不会导致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丧失,其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六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有效。
7、不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因此,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有三种情形:(1)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加速到期;(2)公司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3)公司债务产生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本案中,A公司不符合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的情形,故丙公司不可要求股东甲公司履行未到期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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