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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民法
2023-09-04

论述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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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自己债务履行的权利。(4分)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分)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2分)
(3)主张不安抗辨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2分)
(4)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2分)
其中,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是指: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4分)
3、不安抗辨权的行使及效力
  当具备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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