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卷
王某系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年底,王某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A公司名义,向B银行(国有控股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欲用于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事实一)
B银行信贷部主任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核A公司的贷款申请时,发现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符合。为此,王某送与张某20万元,希望网开一面,保证贷款会如期归还,张某遂将款项贷出。(事实二)
王某将贷款投入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后因遭人举报,伪劣白酒未及售出即被查封。经查,该酒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工业酒精,货值金额为20万元,导致投资款均不能收回。(事实三)
为了弥补亏空,王某编造引资理由,许诺年利率40%的高额利息回报,以A公司名义向社会集资1000万元。A公司将此款多途使用,因为利率太高,资金无法周转。王某只好又集资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王某欲用于归还之前的利息,属于明知不能归还,结果也确实未能归还。经查,A公司另有其他合法经营业务。(事实四)
另有1000万元,被王某从A公司挪出,与蒋某合伙,从国外走私香烟入境,但蒋某却瞒着王某,在香烟中夹带十支钢珠枪走私入境。后王某、蒋某在销售走私的香烟时被查获。经查,二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香烟及涉案款项均被没收。(事实五)
【问题】
1.对于事实一,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王某构成何罪?司法实务中如有不同处理方法,可予以分别说明。
2.对于事实二,张某、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3.对于事实三,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王某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王某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5.对于事实五,王某、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1.判断一: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认定和区分,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A公司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用于生产、销售伪劣白酒,是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1)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分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但并不具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2)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者,即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判断二: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以及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处理o(1)A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王某以A公司名义申请贷款200万元,用于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是构成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这需看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四个。①主体:单位。②单位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③单位意志: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④法定:《刑法》明文规定可由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才成立单位犯罪。(2)《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由此,存在对本案涉及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
3.判断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条件,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1)张某是国有控股银行中的职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王某送与张某20万元,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单位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4.判断四: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分和认定。张某在审核A公司的贷款申请时,发现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符合,仍然发放贷款,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还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5.判断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法条竞合的处理。A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伪劣白酒,未及售出即被査封,未造成后果,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两罪均构成,如何处理。
6.判断六: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区分,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A公司先后两次非法集资如何认定,是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是多少。
7.判断七:挪用资金罪的成立条件。王某从A公司挪出非法集资款项,对于挪用违法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8.判断八: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以及各共同犯罪人主观故意不同时如何认定。王某、蒋某实施走私犯罪时,故意内容各不相同,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罪名。还有,同时走私不同种类物品时,如何确定罪数。
9.判断九: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销售香烟,如何认定罪名。
【答题要点】
1.对于事实一:(1)A公司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用于生产、销售伪劣白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公司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2)《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因此,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司法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其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对单位认为不构成单位犯罪,但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贷款诈骗罪自然人犯罪论处。由此可见,A公司不构成犯罪,王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二,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A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因A公司犯罪而承担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
2.对于事实二:(1)张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数罪并罚。张某是国有控股银行中的职员,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处理贷款业务时,张某明知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符合,仍然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因为并不明知骗贷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骗贷人没有贷款诈骗的共同故意,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2)王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贷款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王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张某20万元,可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3)王某送与贿赂,是为A公司谋利,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可由单位构成,故而A公司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对于事实三:(1)A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伪劣白酒,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因此,应对A公司择一重罪处断。(2)王某因为A公司单位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
4.对于事实四:(1)A公司之前集资的1000万元,以及之后集资的3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所以A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对于之后非法集资3000万元中的2000万元,A公司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3)王某因为A公司单位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
5.对于事实五:(1)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2)蒋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3)王某对蒋某实施的走私武器行为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4)所涉罪名为王某、蒋某的共同犯罪,不是单位犯罪,A公司不构成犯罪。
【扩展分析】
《刑法》分则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在《刑法》中较为复杂,主要的疑难之处在于罪名众多、规定繁杂,涉及诸多细节。对于此类犯罪中的各个具体犯罪,应当记住罪名,理解构成要件,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依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以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为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别的关键。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主观的,审判实践中不易认定,所以主观罪过客观化判断以及依据一定的客观事实进行推定就成为常态。一方面,考生必须熟练掌握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记住并理解《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哪些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事实表现。另一方面,在《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根据给定的客观事实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事实一为例,司法解释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即使王某实际上具有归还贷款的主观愿望,亦不能否定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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