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23-02-27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人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5 300m3,单价为180元/m3。合同工期为6个月。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业主自第1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
(3)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估算工程量的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或1.1)。
(4)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
(5)工程预付款从承包人获得累计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的30%以后的下一个月起,至第5月均匀扣除。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下表。
问题:
1.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2.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多少?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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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1)估算合同总价=5 300×180/10 000=95.4(万元);工程预付款金额=95.4×20%=
19.08(万元)。
(2)工程预付款应从第3月起扣留。
理由:第1、2月累计工程款=1 800×180/10 000=32.4(万元)>95.4×30%=28.62(万元)。
(3)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19.08/3=6.36(万元)。
2.(1)第1月的工程量价款=800×180/10 000=14.40(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14.40×0.95=13.68(万元)<15万元,故第1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0万元。
(2)第2月的工程量价款=1 000×180/10 000=18.00(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18.00×0.95=17.10(万元),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13.68+17.10=30.78(万元)。
(3)第3月的工程量价款=1 200×180/10 000=21.60(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21.60×0.95=20.52(万元),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20.52—6.36=14.16(万元)<15万
元,故第3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4月的工程量价款=1 200×180/10 000=21.60(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21.60×0.95=20.52(万元),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14.16+20.52—6.36=28.32(万元)。
(5)第5月的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 4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100m3,但未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所以仍按原单价结算。第5月工程量价款=1 200×180/10 000=21.60(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52万元,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故第5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6)第6月的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 9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6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单价。应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的工程量=5 900—5 300×(1+10%)=70(m3),第6月工程量价款=70×180×0.9+(500—70)×180/10 000=8.874(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8.874×0.95=8.43(万元),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14.16+8.43=22.59(万元)。
19.08(万元)。
(2)工程预付款应从第3月起扣留。
理由:第1、2月累计工程款=1 800×180/10 000=32.4(万元)>95.4×30%=28.62(万元)。
(3)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19.08/3=6.36(万元)。
2.(1)第1月的工程量价款=800×180/10 000=14.40(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14.40×0.95=13.68(万元)<15万元,故第1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0万元。
(2)第2月的工程量价款=1 000×180/10 000=18.00(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18.00×0.95=17.10(万元),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13.68+17.10=30.78(万元)。
(3)第3月的工程量价款=1 200×180/10 000=21.60(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21.60×0.95=20.52(万元),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20.52—6.36=14.16(万元)<15万
元,故第3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4月的工程量价款=1 200×180/10 000=21.60(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21.60×0.95=20.52(万元),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14.16+20.52—6.36=28.32(万元)。
(5)第5月的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 4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100m3,但未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所以仍按原单价结算。第5月工程量价款=1 200×180/10 000=21.60(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52万元,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故第5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6)第6月的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 9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6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单价。应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的工程量=5 900—5 300×(1+10%)=70(m3),第6月工程量价款=70×180×0.9+(500—70)×180/10 000=8.874(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8.874×0.95=8.43(万元),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14.16+8.43=22.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