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9-15
案情:因经济纠纷,甲涉嫌故意伤害乙致其重伤,A区检察院认为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甲自侦查阶段起就认罪认罚,赔偿了乙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乙的谅解。A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了甲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听取各方意见并提出了判决甲有期徒刑10年的量刑建议。甲在其辩护人丙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A区检察院以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向A区法院提起公诉。
A区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知了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场,但是未通知被告人到场,开庭审理中甲及其辩护人丙均对指控事实、罪名与量刑建议无异议。由于A区检察院未移送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A区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直接予以排除,最终A区法院认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基于甲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已赔偿乙等情节,釆纳A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甲有期徒刑10年。
问题:
1.本案A区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应如何听取意见?
2.庭前会议中A区法院未通知被告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在庭前会议中A区法院发现A区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是否正确?为什么?
4.由于A区检察院未移送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A区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直接予以排除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A区法院认为A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1)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大纲新增文件)第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2分)
(2)根据《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第9条第1、3款的规定,本案A区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听取被害人(乙)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必要时,A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听取侦查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2分)
(3)根据《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2分)
(4)根据《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甲)及其辩护人(丙)对量刑建议的意见。(2分)
2.正确。(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解释新増)第230条第2、3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2分)本案没有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的情形,故庭前会议中A区法院未通知被告人的做法是正确的。(2分)
3.不正确。(2分)根据《刑诉解释》第232条(解释新增)的规定,A区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2分)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2分)
4.不正确。(2分)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解释新增)的规定,本案A区检察院未移送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A区法院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直接予以排除,而在必要时,A区法院可以通知A区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2分)A区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分)
5.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第1款的规定,A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A区法院应当告知A区检察院,A区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2分)A区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釆纳;A区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A区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2分)
(2)根据《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第9条第1、3款的规定,本案A区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听取被害人(乙)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必要时,A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听取侦查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2分)
(3)根据《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2分)
(4)根据《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甲)及其辩护人(丙)对量刑建议的意见。(2分)
2.正确。(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解释新増)第230条第2、3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2分)本案没有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的情形,故庭前会议中A区法院未通知被告人的做法是正确的。(2分)
3.不正确。(2分)根据《刑诉解释》第232条(解释新增)的规定,A区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2分)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2分)
4.不正确。(2分)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解释新增)的规定,本案A区检察院未移送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A区法院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直接予以排除,而在必要时,A区法院可以通知A区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2分)A区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分)
5.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第1款的规定,A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A区法院应当告知A区检察院,A区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2分)A区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釆纳;A区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A区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