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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四卷
2022-09-15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4日,住在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的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道路上的障碍物(在吉林市舒兰市),造成乘车人杨某身体受到伤害,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某认为由于市政公司(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没有及时清理管理路段上的碎石,没有保障交通安全,才导致刘某驾驶摩托车撞上碎石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另外,该路段因为燃气公司(吉林市昌邑区)铺设地下燃气管道工程,没有及时复原路面,也应当承担责任(后法院查明,燃气管道工程已于2005年6月3日竣工)。故将刘某、市政公司、燃气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品与“尿不湿”等生活用品费用及邮寄费共计60万元。
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给双方指定了5天的举证期限。在诉讼中,燃气公司称其管道工程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结束,道路复原工程应当由市政公司承担,己方并不负责路面修复工作,杨某要求燃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市政公司辩称,杨某明知刘某酒后驾驶,仍然乘坐,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庭审理中,杨某提交了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意见中认定后期的康复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还需100万元,刘某认为杨某提交该证据时已经过了举证期限,法院不应釆纳,刘某辩称,该鉴定意见是依据最新的伤情治疗作出的。法院组织双方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一审法院认定路面没有及时清理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判决市政公司和刘某各承担5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市政公司不服,提岀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没有及时清理是燃气公司的责任,因此自己承担的50%的责任,应当由燃气公司承担。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一审认定事实有错误,但是责任承担分配正确,没有开庭审理,径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作出后,杨某申请再审,认为事故发生是市政公司与刘某共同实施造成的,市政公司和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思考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中,杨某可否将刘某、市政公司、燃气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
3.本案涉及的相关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请评价一审法院的做法。
5.本案中,二审中当事人地位应该如何列明?
6.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7.杨某申请再审,应当向哪个(些)法院申请?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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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吉林市舒兰市、吉林市龙潭区、吉林市昌邑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舒兰市,被告住所地分别为舒兰市、龙潭区、昌邑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吉林市舒兰市、吉林市龙潭区、吉林市昌邑区法院。
2.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他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在本案中,刘某为肇事司机,是自然人,具备当事人能力,有资格成为被告。而市政公司和燃气公司作为法人,也都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故可以作为被告。因此,即便从实体法律关系来看,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刘某和市政公司,原告依然可以将燃气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3.(1)杨某需要对刘某酒后驾车、市政公司没有及时清扫、燃气公司没有及时复原路面、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等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燃气公司需要对路面平复工作应该由市政公司负责承担举证责任;(3)市政公司应当对杨某明知刘某酒后驾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和免证的情形,故各方应对自己主张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1)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正确;(2)指定了5天举证期限正确;(3)对逾期提交的鉴定意见组织进行质证正确,因为该证据涉及案件的基本事实;(4)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相应判决正确。
5.市政公司是上诉人,燃气公司是被上诉人,刘某为一审被告,杨某为一审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6.(1)二审不开庭审理,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①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②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④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本案中,二审认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故不应当不开庭直接作出判决。
(2)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本案中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故应该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而不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1)应当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不属于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故只能向上一级法院即省高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理由为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第6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原判决认定双方是按份责任,再审请求是认定双方应是连带责任,故应属于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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