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8-05
【注意】本题为二选一试题,考生任选一题答题即可。
(一)
【案情】:
大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钟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股东周一、冯二、陈三、朱四、马五、孔六,共计六人。周一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陈三、马五任董事。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方便操作,由周一和马五二人作为发起人负责公司筹备事宜。2014年2月,周一以发起人的名义与大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大屋广场第10层的办公室500平方米,租期5年,租金按月交付。2014年3月,马五又以设立中的大钟公司的名义与大鱼公司签订了办公用品买卖合同(大鱼公司系马五与他人共同开设),以超出市价1.5倍的价格购入办公用品投影仪。同月,为改造办公室布局,周一以个人名义雇佣小张拆除部分墙体,但并未给予小张必要的防护。小张在拆墙过程中被倒塌的墙体砸伤,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未对小张进行赔付。2014年5月,大钟公司在大屋广场的办公室登记成立并开始日常经营(从大鱼公司购置的投影仪尚未使用)。2015年,大鱼公司向大钟公司催收货款,小张也向大钟公司主张赔偿。大钟公司以马五签署的办公用品买卖合同费用过高为由拒付,同时大钟公司也以雇佣小张的人是周一而非大钟公司为由拒绝对小张进行赔偿。大鱼公司和小张遂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大钟公司承担责任。 另外,公司设立时,孔六以一张由大平公司出票、民兴银行为付款人、孔六为收款人的支票作为出资。2014年10月,因民兴银行以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付孔六出资的支票,由此大钟公司无法收到该笔款项。 2017年1月,朱四因公司经营理念不同与周一、冯二等人产生纠纷,决定将股权转让给阿花(阿花并非大钟公司股东)。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朱四对公司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在阿花受让股权后,由阿花继续缴足出资(在公司设立之时,朱四认缴出资40万元,实缴20万元)。大钟公司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9月,大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朱四向大钟公司履行补足出资义务。朱四抗辩称:向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应当是公司股东,其已不是大钟公司股东,阿花已经受让股权,因此自己对公司已不负有出资义务,并且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2018年,冯二在外出旅游期间,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冯二之子冯小二想继承冯二名下的股权,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股东周一(持股比例为36%)、陈三(持股比例为15%)表示不同意,且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以谋求两人在公司的绝对话语权。 大钟公司经营多年后,逐渐处于行业内领军地位,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周一主持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决议吸收合并竞争对手大石公司,陈三坚决反对,认为自己与周一等人经营理念不合,想要退出大钟公司,自立门户。
【问题】:
1.2014年4月,若大屋公司依照生效的租赁合同主张权利,应向谁主张租赁合同的履行责任?为什么?
2.大鱼公司和小张各自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3.民兴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得到支持?大钟公司可采取哪些救济手段?
4.朱四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大钟公司应向谁请求履行出资义务?
5.周一、陈三对冯二股份的优先购买主张是否会影响冯小二继承其父亲的股东资格?为什么?
6.陈三想要退出大钟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二)
【案情】
2015年11月24日,张家港市发改委向金沙洲公司作出张发改许备〔2015〕823号《关于江苏金沙洲公司金沙洲生态农业旅游观光项目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823号通知)。该通知内容涉及项目名称、主要功能及建设内容、项目选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有效期等五个方面。刘广明于2016年1月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了上述通知,认为该通知将其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福利村悦丰片一、二组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纳入其中,该通知存在重大违法情形,遂向张家港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张家港市政府经审查认为,刘广明与823号通知不具有利害关系,遂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刘广明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材料一:《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材料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问题】
1.刘广明不服张家港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为什么?
2.本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3.刘广明是否与823号通知具有利害关系?为什么?
4.张家港市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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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一)
1.法人设立过程中由于其尚未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不能由其独立承担责任。在法人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其责任承担依《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即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租赁合同的履行责任产生时,大钟公司尚未获得成立登记,但不是设立失败。租金的支付责任应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处理,即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周一以自己名义代表设立中的大钟公司和大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大屋公司向周一主张责任符合该法条规定,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2.(1)《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本案中马五为了自己利益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大钟公司可以据此抗辩,拒绝承担合同责任。
(2)《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本案中,周一的行为属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职务行为,且大钟公司已经成立,应当由大钟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1)《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票据法》第89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岀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民兴银行据此可以大平公司的存款金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2)(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公司可以从催缴出资、限制股东权利两方面着手救济,并可在合理期限后,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4.(1)(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岀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朱四并未免除其出资义务,大钟公司可向朱四及阿花请求履行出资义务。在朱四和阿花的转让协议中,规定了由阿花承担出资义务,则阿花不再向朱四追偿。
(2)《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朱四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
5. (1)《公司法》第71条第1、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陈三可以通过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方式来转让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2)《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该五年内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条,陈三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二)
1.张家港市政府是本案被告。本案,张家港市政府是以刘广明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不作为。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起诉张家港市政府复议不作为的,张家港市政府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3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可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做出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属于复议维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不作为。本案,张家港市政府是以刘广明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不作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岀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可知,本案起诉张家港市政府复议不作为的,张家港市政府是被告。
2.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属于设区的市政府,也就是地级市,属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由张家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属于设区的市政府,也就是地级市,属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由张家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3.刘广明与823号通知没有利害关系。因为823号通知没有直接减损刘广明的合法权益,张家港市发改委作出823号通知也无需考虑刘广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该问题由后续的土地征收主管部门解决。
4.正确。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广明的诉讼请求。 张家港市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张家港市发改委作出823号通知并没有直接减损刘广明的合法权益,刘广明与823号通知没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广明的诉讼请求。
1.法人设立过程中由于其尚未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不能由其独立承担责任。在法人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其责任承担依《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即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租赁合同的履行责任产生时,大钟公司尚未获得成立登记,但不是设立失败。租金的支付责任应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处理,即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周一以自己名义代表设立中的大钟公司和大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大屋公司向周一主张责任符合该法条规定,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2.(1)《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本案中马五为了自己利益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大钟公司可以据此抗辩,拒绝承担合同责任。
(2)《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本案中,周一的行为属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职务行为,且大钟公司已经成立,应当由大钟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1)《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票据法》第89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岀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民兴银行据此可以大平公司的存款金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2)(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公司可以从催缴出资、限制股东权利两方面着手救济,并可在合理期限后,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4.(1)(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岀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朱四并未免除其出资义务,大钟公司可向朱四及阿花请求履行出资义务。在朱四和阿花的转让协议中,规定了由阿花承担出资义务,则阿花不再向朱四追偿。
(2)《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朱四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
5. (1)《公司法》第71条第1、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陈三可以通过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方式来转让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2)《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该五年内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条,陈三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二)
1.张家港市政府是本案被告。本案,张家港市政府是以刘广明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不作为。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起诉张家港市政府复议不作为的,张家港市政府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3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可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做出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属于复议维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不作为。本案,张家港市政府是以刘广明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不作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岀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可知,本案起诉张家港市政府复议不作为的,张家港市政府是被告。
2.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属于设区的市政府,也就是地级市,属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由张家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属于设区的市政府,也就是地级市,属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由张家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3.刘广明与823号通知没有利害关系。因为823号通知没有直接减损刘广明的合法权益,张家港市发改委作出823号通知也无需考虑刘广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该问题由后续的土地征收主管部门解决。
4.正确。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广明的诉讼请求。 张家港市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张家港市发改委作出823号通知并没有直接减损刘广明的合法权益,刘广明与823号通知没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广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