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题库 / 四卷 / 试题详情
简答题 四卷
2022-08-30

【案情】
A市公安局对庆阳、公司负责人甲、部门经理乙、业务员丙、丁、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移送A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A市检察院向A市中院提起公诉。
A市中院开庭时,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法院允许被告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庭审。由于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法院允许庆阳的辩护人己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庭审。 在审理期间,被告庆阳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于是法院对公司负责人甲、部门经理乙、业务员丙、丁、戊继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庆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丙、丁、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后丙上诉,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发现丙还涉嫌一起诈骗罪,与其他人无关联,故将丙发回一审A市中院重新审判。A市检察院就丙涉嫌诈骗罪补充起诉,一审A市中院判处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3年,后丙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由于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裁判,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并案审理,判决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3年,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问题】 
1.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法院允许被告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庭审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由于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法院允许庆阳的辩护人己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庭审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由于被告庆阳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法院继续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将丙发回一审A市中院重新审判,后并案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对丙的判决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不正确。
《刑诉解释》第224条规定,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时不能推选代表人,而在被害人人数多时才能推选代表人。
2.不正确。
《刑诉解释》第336条第2、3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本案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辩护人。
3.不正确。
《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本案需要判断该被告单位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否完成了注销登记,如果尚未完成,应当继续审理,如果已经完成,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4.正确。
《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本案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发现丙还涉嫌一起诈骗罪,与其他人无关联,可以将丙发回一审A市中院重新审判,后并案审理。
5.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诉解释》第403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本案一审A市中院判处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丙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补充起诉,原审法院判处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3年。此时并未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A省高院判决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3年,并未加重最终的刑罚。高院的判决也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 【案情】
甲在郊区有一所闲置的房子,是甲的父母去世时留下的,甲很久没有住过,也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乙得知后与甲商议希望租给他经营酿酒厂,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00元,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期限为3年。甲告诉乙这所房子是父母留下的,具有纪念价值,不要损坏房屋和里面的物品,乙说保证不会。乙很快投入了生产,因为技术人员称需要打通两间房屋才够宽敞,乙征求甲的意见后投入改造,但是在拆墙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件旧家具弄坏了。乙与丙签订了粮食买卖合同,约定丙提供粮食5万斤,当月10日交付,约定丙送货上门,乙先支付定金5000元,其余收到粮食后交付。乙马上与某商场签订了供酒合同,约定当月12日交付。丙由于粮食储备不足,于合同签订后当月11日才让司机丁运货,路上遇到山洪暴发,粮食被大水冲走,导致无法交货。乙因没有原料无法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损失9000元。
乙为履行与他人的供酒合同,把戊暂时存放在酒厂的粮食用于生产,酒生产出来以后价值比原来翻了几倍,戊得知后主张对酒的所有权。
【问题】
1.对在郊区的房子,甲没有登记是否享有所有权?如果想出卖房屋,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2.甲、乙在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3.如果被损坏的旧家具是甲的父母结婚物品,甲可以提出何种请求?
4.对于粮食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5.乙可以向丙提出何种赔偿请求?
6.用戊的粮食生产出来的酒的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
2 【案情】
南京市A区市民柳某利用电商“光棍节”促销机会,在“淘宝”一家店铺购得“奥迪王”品牌服饰。注册登记地在上海市宝山区的网店上海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将衣服寄送至柳某位于南京市A区将军大道文华小区的家中。
柳某签收后,打开包裹一看,发现衣服做工低劣,像是假冒奥迪王的产品,遂要求退货。可是上海公司认为柳某已经对货物予以签收,拒不退货。于是,柳某以上海公司出售假冒及不合格商品为由将其诉至南京市A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上海公司退赔货款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和交通费、误工费、通信费等各项费用。柳某同时要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淘宝公司在向南京市A区法院递交答辩状时,对此案提岀了管辖权异议。淘宝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申请注册为淘宝用户时,与被告签订了《淘宝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
然而,柳某认为,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实际交货地点位于南京市A区,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诉讼应由南京市A区法院管辖。柳某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南京市A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淘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淘宝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在上诉状中称,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即应由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管辖。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柳某在注册为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了《淘宝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上诉人淘宝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按照协议管辖约定的情况,本案第一审管辖法院应为杭州市余杭区法院。
淘宝公司还指出,即使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本案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管辖。
柳某指出《淘宝服务协议》打印本有19页之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烦琐资讯中,处于末页,虽变为黑体但字体均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被用户忽略。况且作为相对方无法与淘宝协商达成让自己满意的管辖协议。
南京市中院经审查,认为淘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问题】
1.本案中协议管辖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本案中上海公司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那法院在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应该如何做?
3.若上海公司的供应商奥迪王服饰有限公司欲申请参加诉讼,法院是否准许?身份如何?
4.在第3问的基础上,若法院一审认定该衣服为假货,判决上海公司退货退款,柳某提起上诉,要求上海公司、淘宝公司三倍赔偿损失,而上海公司、淘宝公司均未上诉,此时奥迪王公司认为衣服是正品非假货,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是否可以上诉?二审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3 【注意】本题为二选一试题,考生任选一题答题即可。
(一)
【案情】:
甲、乙、丙、丁原为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四人辞职后商议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因资金不足,丁说服其好友戊一同参与,但戊表示自己对房地产行业比较陌生,可以出资但并不实际参与经营。随后,五人决定共同出资设立泰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由甲全面负责公司筹建。
2015年1月15日,甲以泰和公司名义向房东韩某租赁两间营业用房并说明用于开办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甲将其中一间房屋登记为公司住所地,另一间留作自家超市的仓库。泰和公司于2015年2月1日注册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20%。为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公司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成立后恰逢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大力调控,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亏损金额累计达300万元。戊见此情形欲退出公司。随即与丁达成转股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丁,并于2016年12月30日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017年,泰和公司与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联合开发某楼盘获利,2017年6月分得200万元。公司立即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该200万元按股东持股比例分红。戊得知此消息后心生疑惑,为何偏偏在自己转让股权之后公司立即分红?戊怀疑公司2015年和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有造假之嫌,经过调查掌握了初步证据后,于2017年9月25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与其律师一同前往公司查阅这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董事会会议记录。但公司答复称,戊已于2016年12月30日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相关信息。自2017年后,泰和公司基于与金城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拟与金城公司合并。2019年1月1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商讨合并事宜,甲、乙、丙三人赞成合并,但丁明确反对。
【问题】:
1.韩某能否向泰和公司收取两间营业用房的租金?为什么?
2.泰和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禁止规定和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泰和公司作出“将200万元按股东持股比例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戊以其知情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诉请同其律师一同前往公司查阅2015年和2016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5.根据2019年1月1日泰和公司股东会会议中各股东的现有表决情况来看,与金城公司的合并议案能否通过?为什么?
6.假设在丁投反对票的情况下,股东会仍然作出“同意合并”的决议,丁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二)
【案情】
2018年8月31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年11月250,乙区政府作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60天,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收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
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财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现场照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
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
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29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请阐明理由。
2.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为什么?
3.强制拆除田某房屋是否合法?请阐明理由。
4.如涉及行政赔偿,如何确定田某屋内物品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为什么?
5.乙区政府拒绝.田某信息公开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请分析判断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合法性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