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于2019年5月20日向戊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1年。同时,甲公司以价值5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未办理登记);其子公司乙以其价值50万元的应收账款出质于汇金银行,丙作为保证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当事人对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均未进行约定。2019年6月30日,经戊公司同意,甲公司将其40万元的债务转让于汇金银行,并通知了乙公司和丙。2020年5月20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履行债务。戊公司认为甲公司总经理行事过于强硬,
遂直接要求乙公司和丙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甲公司将债务转让于汇金银行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最终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是多少?(3分)
2.若乙公司、丙均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其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4分)
3.若戊公司先就甲的抵押物实现40万元的抵押权后,如何就剩余债权获得偿还?(6分)
4.应收账款的出质应该满足怎样的程序?(3分)
5.若甲将自己的汽车于2019年5月30日抵押给丁并进行了登记(担保20万元债权),6月30日出质于己(担保30万元债权)。丁、戊公司、己在该汽车上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是什么?(4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范围为100万元(1分);乙公司和丙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范围为60万元(2分)。
2.应当得到支持(2分)。戊公司应先就债务人甲公司的汽车主张其抵押权(2分)。
3.戊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权(2分),或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2分);且乙、丙仅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分)。
4.办理岀质登记(3分)。
5.丁抵押权优先于己的质权(2分),己的质权优先于戊公司的抵押权(2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査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民法典》第391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将其40万元债务转移给汇金银行时,虽然通知担保人但未取得书面同意,因此乙、丙免除40万元的担保责任,双方只需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条不适用于债权人作为担保人的情形。
2,本题考査混合担保下债权的实现。混合担保是指同一个债权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了混合担保存在的情形下担保的实现顺位问题,“被担保的
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同一笔债务既有债务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的担保。戊公司应先就债务人甲公司的汽车主张其抵押权。
3,本题考査混合担保下债权的实现。本案以乙公司提供物的担保、丙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乙、丙均为第三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此时对债权人没有求偿顺序的限制。本案中,甲公司到期未履行其60万元的债务,且戊公司已经就甲的抵押物实现了40万元的债权,所以乙、丙仅需要承担剩余的20万元的担保责任。
4,本题考查权利质权的设立,法律对不同的权利质权的设立规定了不同的程序要求。与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标志不同,权利质权的设立通常都需要登记,只是登记部门不一。《民法典》第445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本题考查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质权时,各权利的优先性问题。就甲的汽车而言,丁享有登记的抵押权;戊享有未登记的抵押权;己享有质权。《民法典》第403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戊公司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丁、己。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规律是,分动产所有人“先抵后质”与“先质后抵”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1)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时:①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②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2)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本题中,甲将自己的汽车先抵押给丁并进行了登记,后出质于己,因此丁的抵押权优先于己的质权;戊公司的抵押权虽在先设立,但未登记,因此己的质权优先于戊公司的抵押权。
1.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范围为100万元(1分);乙公司和丙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范围为60万元(2分)。
2.应当得到支持(2分)。戊公司应先就债务人甲公司的汽车主张其抵押权(2分)。
3.戊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权(2分),或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2分);且乙、丙仅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分)。
4.办理岀质登记(3分)。
5.丁抵押权优先于己的质权(2分),己的质权优先于戊公司的抵押权(2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査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民法典》第391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将其40万元债务转移给汇金银行时,虽然通知担保人但未取得书面同意,因此乙、丙免除40万元的担保责任,双方只需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条不适用于债权人作为担保人的情形。
2,本题考査混合担保下债权的实现。混合担保是指同一个债权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了混合担保存在的情形下担保的实现顺位问题,“被担保的
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同一笔债务既有债务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的担保。戊公司应先就债务人甲公司的汽车主张其抵押权。
3,本题考査混合担保下债权的实现。本案以乙公司提供物的担保、丙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乙、丙均为第三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此时对债权人没有求偿顺序的限制。本案中,甲公司到期未履行其60万元的债务,且戊公司已经就甲的抵押物实现了40万元的债权,所以乙、丙仅需要承担剩余的20万元的担保责任。
4,本题考查权利质权的设立,法律对不同的权利质权的设立规定了不同的程序要求。与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标志不同,权利质权的设立通常都需要登记,只是登记部门不一。《民法典》第445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本题考查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质权时,各权利的优先性问题。就甲的汽车而言,丁享有登记的抵押权;戊享有未登记的抵押权;己享有质权。《民法典》第403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戊公司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丁、己。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规律是,分动产所有人“先抵后质”与“先质后抵”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1)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时:①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②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2)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本题中,甲将自己的汽车先抵押给丁并进行了登记,后出质于己,因此丁的抵押权优先于己的质权;戊公司的抵押权虽在先设立,但未登记,因此己的质权优先于戊公司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