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题库 / 四卷 / 试题详情
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于2019年5月20日向戊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1年。同时,甲公司以价值5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未办理登记);其子公司乙以其价值50万元的应收账款出质于汇金银行,丙作为保证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当事人对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均未进行约定。2019年6月30日,经戊公司同意,甲公司将其40万元的债务转让于汇金银行,并通知了乙公司和丙。2020年5月20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履行债务。戊公司认为甲公司总经理行事过于强硬,
遂直接要求乙公司和丙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甲公司将债务转让于汇金银行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最终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是多少?(3分)
2.若乙公司、丙均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其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4分)
3.若戊公司先就甲的抵押物实现40万元的抵押权后,如何就剩余债权获得偿还?(6分)
4.应收账款的出质应该满足怎样的程序?(3分)
5.若甲将自己的汽车于2019年5月30日抵押给丁并进行了登记(担保20万元债权),6月30日出质于己(担保30万元债权)。丁、戊公司、己在该汽车上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是什么?(4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范围为100万元(1分);乙公司和丙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范围为60万元(2分)。
2.应当得到支持(2分)。戊公司应先就债务人甲公司的汽车主张其抵押权(2分)。
3.戊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权(2分),或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2分);且乙、丙仅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分)。
4.办理岀质登记(3分)。
5.丁抵押权优先于己的质权(2分),己的质权优先于戊公司的抵押权(2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査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民法典》第391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将其40万元债务转移给汇金银行时,虽然通知担保人但未取得书面同意,因此乙、丙免除40万元的担保责任,双方只需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条不适用于债权人作为担保人的情形。
2,本题考査混合担保下债权的实现。混合担保是指同一个债权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了混合担保存在的情形下担保的实现顺位问题,“被担保的
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同一笔债务既有债务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的担保。戊公司应先就债务人甲公司的汽车主张其抵押权。
3,本题考査混合担保下债权的实现。本案以乙公司提供物的担保、丙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乙、丙均为第三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此时对债权人没有求偿顺序的限制。本案中,甲公司到期未履行其60万元的债务,且戊公司已经就甲的抵押物实现了40万元的债权,所以乙、丙仅需要承担剩余的20万元的担保责任。
4,本题考查权利质权的设立,法律对不同的权利质权的设立规定了不同的程序要求。与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标志不同,权利质权的设立通常都需要登记,只是登记部门不一。《民法典》第445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本题考查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质权时,各权利的优先性问题。就甲的汽车而言,丁享有登记的抵押权;戊享有未登记的抵押权;己享有质权。《民法典》第403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戊公司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丁、己。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规律是,分动产所有人“先抵后质”与“先质后抵”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1)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时:①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②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2)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本题中,甲将自己的汽车先抵押给丁并进行了登记,后出质于己,因此丁的抵押权优先于己的质权;戊公司的抵押权虽在先设立,但未登记,因此己的质权优先于戊公司的抵押权。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 【案情】
甲外出未归,台风将至,甲房屋有倾覆之危险。邻居乙恐其房屋之塌陷将祸及自家房屋,遂雇施工队进行加固修缮,直接支出费用(交通、通讯等)50元,欠施工队施工费800元,乙在参与修缮房屋时不慎从房顶跌下,花去医疗费100元。收工后,施工人员丙路过乙的庭院,见乙之小狗十分喜爱,故用树枝戏耍之,怎料小狗性烈,一怒之下冲出庭院到处狂吠,咬伤无辜路人丁。台风登陆,异常凶猛,甲之房屋虽经修缮仍不能抵御台风之侵袭,房屋一角塌陷。乙爱好培育草木,陈列大量盆栽于自家房屋二楼阳台上,因台风风力强劲,其中一个盆栽坠落,路人戊正好路过并被击中,头部受伤,花去医疗费800元。同时,甲有西瓜田数亩,正值成熟之际,甲之好友己恐西瓜田遭台风侵袭而颗粒无收,故在台风登陆前连夜摘取全部西瓜,之后电话联系到甲并将此事予以告知,甲说:“既然已经摘下,请代为保管,等后天回去,我将自行出售。”于是,己将西瓜堆放在自己院子里,不料,一天夜里,西瓜遭到不明人士的偷盗,所剩无几,甲归后得知此事,十分气愤,要求己赔偿其损失。
【问题】
1.甲、乙之间成立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4分)
2.乙可以向甲请求付哪些费用?(3分)
3.如果甲得知台风登陆,欲找邻居帮忙修缮房屋,乙自愿帮工,甲认为其不可靠而明确拒绝,但乙仍执意为之,此时对乙所花费之费用应如何处理?(3分)
4.丁应如何救济自身权利?(3分)
5.乙是否应对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4分)
6.甲是否可以要求己赔偿其损失?为什么?(4分)
【考点】无因管理,帮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保管合同
【重点示意】
1.无因管理之邻居修屋事件:乙帮助邻居修屋支出相应费用,并且乙不慎摔下,产生医疗费。
2.动物伤人之丙逗狗事件:丙逗狗,致使狗冲出庭院咬伤路人丁。
3.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乙在二楼阳台上搁置盆栽,盆栽坠落,砸伤路人戊。
4.甲己保管合同:己无偿为甲保管西瓜。
2 【案情】
张兰是玉石商人,收藏有多枚玉佩,2017年10月10日,其朋友王梅到张兰家中玩耍看中其中一枚A玉佩,听张兰说该玉佩是和田玉所制,市场价值约2万元,便请求张兰将A玉佩卖给她,她愿意用自己收藏的一套价值约为2万元的邮票交换,张兰同意了。双方进行了交付之后,王梅请教专家却发现该玉佩并非和田玉,只是很普通的玉石,市场价值只有1000元。王梅于是要求撤销合同,并请求张兰返还邮票。
张兰之前借给朋友李华3万元,前提是李华将其汽车作抵押,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结果李华事后反悔,不肯再就汽车设定抵押。于是张兰也反悔,不再提供3万元借款。李华于是要求张兰承担违约责任。
张兰与丈夫吴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吴刚名下,出租给李明使用。李明承租期间未经张兰及吴刚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了刘鹏。张兰和吴刚发现后要求解除与李明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刘鹏立刻搬出。后吴刚由于赌钱导致经济拮据,其未与张兰商量便通过房屋中介找到钱丽,与其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合同,吴刚收取价款后将房屋钥匙交给了钱丽,钱丽随即搬进该房屋居住。吴刚与钱丽在去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路上被张兰撞见,张兰得知了该买卖合同,与吴刚大吵一架,坚决反对出卖房屋,并要求钱丽立即搬出房屋。钱丽随即起诉吴刚要求交付房屋。此时吴刚以订立合同时自己没有处分权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其与钱丽的合同无效。经历这件事之后,张兰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将该房屋所登记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张兰和吴刚,但是吴刚不同意,登记部门于是未进行更正。
吴刚没能还上赌债,债主于是找上了门来,要求两夫妻还钱。债主要求张兰替夫还债,但是张兰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吴刚的赌债,债主主张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张兰不知情也要承担债务。
张兰一气之下突发脑出血被送进了医院,救治过程中需要大量输血,而县医院血库储存不足,情况紧急,于是县医院就在附近找了一个中年妇女,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妇女身上抽得4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到张兰体内。几个月之后,张兰在产后康复的体检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她将矛头指向了县医院给她输入的血液。于是,张兰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到了她的体内,造成她感染甲型肝炎的结果。起诉时,她在授权委托书上郑重地写下了“全权代理”四个字,委托律师何某代理案件。
【问题】
1.王梅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4分)
2.李华是否可以就张兰反悔的行为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分)
3.张兰和吴刚是否有权要求解除与李明的租赁合同?为什么?(4分)
4.在刘鹏租赁期间,李明可否向刘鹏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若可,请说明理由。若不可,请说明正确做法。(4分)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吴刚的主张?为什么?(4分)
6.为了将房屋变更到自己与吴刚两人名下,张兰应当采取什么措施?(3分)
7.若吴刚的债主最终证明了张兰对吴刚的赌债是知情的,那么吴刚的债主能否要求张兰共同承担债务?为什么?(3分)
8.张兰和县医院都不能就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院应如何处理?(2分)
9.如果吴刚出具了证明张兰曾在县医院就医的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划分,该份证言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院对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4分)
10.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县医院对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也不能免除张兰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张兰的陈述既不表示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那么法院应如何处理?(4分)
11.张兰委托律师何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何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4分)
3 【案情】
甲乔迁新居,雇用乙为搬家司机,雇用戊为搬运工。搬家当日,乙驾车经过闹市,小心慎行,因行人丙横穿马路,乙躲避不及撞伤在街心玩耍的7岁幼童丁,由于车体晃动,坐在货仓里看管货物的戊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丁、戊送去医院抢救后,戊因重伤导致面部残疾,精神严重抑郁。
甲去医院探望丁,适逢道路施工,甲跌落到地坑中受伤,施工方否认自己有过错,认为是甲无视警示牌从危险区经过才被弄伤,后甲将施工方诉至A法院。
医院对丁实施抢救后,丁伤情暂时稳定,后来某日丁伤情突然恶化,丁父要求医院出示详细诊疗方案,医院将诊疗情况告知丁父,但拒不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丁父遂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题为“xx医院无良,草菅人命!”的文章,该文章被己阅读后转发到天地社区论坛,随后又被相继转发到各大论坛,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天地社区论坛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帖子并关闭了相应的发帖账户。后该医院将丁父诉至A法院,丁父对该医院提起反诉。
A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甲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识。(2)丁父的博文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3)由于丁治疗时使用的血液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与丁的体质有排斥反应。(4)丁是在课间时从学校跑到街心玩耍时受伤的。
【问题】
1.对于丁被撞伤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4分)
2.甲是否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3分)
3.医院可以什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分)
4.己与丁父是否对医院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什么?(3分)
5.天地社区论坛是否需对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什么?(3分)
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6分)
7.戊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