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甲在郊区有一所闲置的房子,是甲的父母去世时留下的,甲很久没有住过,也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乙得知后与甲商议希望租给他经营酿酒厂,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00元,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期限为3年。甲告诉乙这所房子是父母留下的,具有纪念价值,不要损坏房屋和里面的物品,乙说保证不会。乙很快投入了生产,因为技术人员称需要打通两间房屋才够宽敞,乙征求甲的意见后投入改造,但是在拆墙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件旧家具弄坏了。乙与丙签订了粮食买卖合同,约定丙提供粮食5万斤,当月10日交付,乙先支付定金5000元,其余收到粮食后交付。乙马上与某商场签订了供酒合同,约定当月12日交付。丙由于粮食储备不足,于合同签订后当月11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丁运货,路上遇到山洪暴发,粮食被大水冲走,导致无法交货。乙因没有原料无法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损失9000元。
乙为履行与他人的供酒合同,把戊暂时存放在酒厂的粮食用于生产,酒生产出来以后价值比原来翻了几倍,戊得知后主张对酒的所有权。
【问题】
1.对在郊区的房子,甲没有登记是否享有所有权?如果想出卖房屋,应当办理什么手续?(3分)
2.甲、乙在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3分)
3.如果被损坏的旧家具是甲的父母结婚物品,甲可以提出何种请求?(3分)
4.对于粮食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3分)
5.乙可以向丙提出何种赔偿请求?(3分)
6.承运人丁能否请求托运人丙支付运费?(2分)
7.用戊的粮食生产出来的酒的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3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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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甲对郊区房屋享有所有权(1分)。但处分该物权时,甲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分)。
2.有效(1分)。因为依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的修理义务属于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的范畴(2分)。
3.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1分);或者请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分)。
4.应当由丙承担(1分),因为粮食在交付之前灭失,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2分)。
5.乙可以向丙提出双倍返还定金(1分),赔偿造成的损失,包括请求赔偿因不能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的损失9000元(2分)。
6.承运人丁不能请求支付运输费(2分)。
7.由于粮食经加工后的酒的价值翻倍增长(2分),所以用戊的粮食生产出来的酒的所有权应当归乙所有(1分)。
【法理透析】
1.《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郊区的房屋是甲依继承所得的,依法在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虽然没有登记,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民法典》第232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甲依法享有对郊区房屋的所有权,但处分该房屋时需要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2.《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的范畴,在本案中,甲乙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是合法有效的。
3.本案中,乙的责任承担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承租人乙损害甲的家具,甲可以根据租赁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为本案中被损坏的旧家具是甲父母的结婚物品,具有人身意义,选择侵权损害赔偿的同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标的物尚未完成交付,货物毁损灭失风险依然由丙承担。
5.《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在本案中,依上题的分析,丙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乙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乙依法当然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失。但关键是能否请求丙赔偿乙不能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的9000元损失?丙作为岀卖人与办酒厂的乙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如果粮食不能按时供应则酒的产量将受到影响,导致酒厂不能履行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所以这9000元的损失属于可期待利益,在赔偿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定金是惩罚性的,而本案中的损害赔偿金是补偿性的,当双倍返还定金不能完全补偿当事人损失时,可并用损害赔偿金。
6.《民法典》第835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承运人丁在运输粮食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使粮食被大水冲走,在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7.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人力劳作,从而产生新物的事实行为。加工只能针对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对加工物的归属,民法原理上认为应当对加工物和原材料的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加工物的价值明显高于原材料的价值,贝肋日工物的所有权属于加工人;反之,则属于原材料人。在本案中,乙对戊的粮食进行加工,酒的价值比原材料增加了几倍,按照民法原理,酒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加工人乙。
1.甲对郊区房屋享有所有权(1分)。但处分该物权时,甲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分)。
2.有效(1分)。因为依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的修理义务属于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的范畴(2分)。
3.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1分);或者请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分)。
4.应当由丙承担(1分),因为粮食在交付之前灭失,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2分)。
5.乙可以向丙提出双倍返还定金(1分),赔偿造成的损失,包括请求赔偿因不能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的损失9000元(2分)。
6.承运人丁不能请求支付运输费(2分)。
7.由于粮食经加工后的酒的价值翻倍增长(2分),所以用戊的粮食生产出来的酒的所有权应当归乙所有(1分)。
【法理透析】
1.《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郊区的房屋是甲依继承所得的,依法在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虽然没有登记,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民法典》第232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甲依法享有对郊区房屋的所有权,但处分该房屋时需要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2.《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的范畴,在本案中,甲乙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是合法有效的。
3.本案中,乙的责任承担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承租人乙损害甲的家具,甲可以根据租赁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为本案中被损坏的旧家具是甲父母的结婚物品,具有人身意义,选择侵权损害赔偿的同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标的物尚未完成交付,货物毁损灭失风险依然由丙承担。
5.《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在本案中,依上题的分析,丙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乙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乙依法当然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失。但关键是能否请求丙赔偿乙不能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的9000元损失?丙作为岀卖人与办酒厂的乙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如果粮食不能按时供应则酒的产量将受到影响,导致酒厂不能履行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所以这9000元的损失属于可期待利益,在赔偿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定金是惩罚性的,而本案中的损害赔偿金是补偿性的,当双倍返还定金不能完全补偿当事人损失时,可并用损害赔偿金。
6.《民法典》第835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承运人丁在运输粮食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使粮食被大水冲走,在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7.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人力劳作,从而产生新物的事实行为。加工只能针对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对加工物的归属,民法原理上认为应当对加工物和原材料的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加工物的价值明显高于原材料的价值,贝肋日工物的所有权属于加工人;反之,则属于原材料人。在本案中,乙对戊的粮食进行加工,酒的价值比原材料增加了几倍,按照民法原理,酒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加工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