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甲公司授权其员工许某向乙公司订购一批洗衣机,双方约定乙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将洗衣机交付承运人丙公司运输,并在甲公司收到货后15日内付款,货款为150万元,由丁公司作为保证人,许某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根据甲公司的授权,许某只有权签订标的额为100万元以内的合同,超过100万元的合同需要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对此乙公司并不知情。乙公司按时将洗衣机交付承运人丙公司运输,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司机王某疲劳驾驶与一辆汽车相撞,致使汽车中乘客钱某身受重伤。该批洗衣机并未受损,并于3天后送到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货后未在15日内支付货款。乙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致电甲公司催告甲公司尽快付款,甲公司表示其资金周转遇到困难,并承诺于2018年6月1日之前一定支付货款,乙公司同意。同时,为督促甲公司付款,乙公司提出将诉讼时效延长至4年,甲公司同意。
截至2018年6月1日,甲公司仍未偿还货款。4年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和丁公司支付货款。
【问题】
1.许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3分)
2.钱某可以向谁请求损害赔偿?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是多久?(3分)
3.乙公司向甲公司请求支付货款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3分)
4.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诉讼时效延长至4年的约定是否有效?(2分)
5.若法院作出甲公司胜诉的判决,后甲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又同意支付乙公司该笔货款,并及时将款项汇入乙公司账户。乙公司收到货款后认为因甲公司的违约导致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向甲公司请求损害赔偿。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故意找事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3分)
6.若法院作出乙公司胜诉的判决,乙公司在何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得到支持?该期间是否可变?(2分)
7.丁公司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若在乙公司起诉后,甲公司拒绝支付货款,丁公司向乙公司偿还了该笔货款,丁公司可否向甲公司追偿?(5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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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有效(1分)。许某虽然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同,但是许某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相对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许某有代理权,因此合同有效(2分)。
2.(1)钱某可以向丙公司请求损害赔偿(1分),王某是丙公司的员工,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其雇主丙公司承担(1分)(2)钱某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1分)。
3.2018年6月1日(1分)。诉讼时效因甲公司同意支付货款而中断,甲公司承诺支付货款的时间是2018年6月1日之前,因此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2018年6月1日(2分)。
4,无效(1分)。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1分)。
5.不能(1分)。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2分)。
6,乙公司在法院作出判决后2年内可以请求强制执行(1分)。该期间是可变的,可中止、中断(1分)。
7.(1)一般保证责任(1分),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视为一般保证责任(1分)。(2)不能(1分),诉讼时效经过后,主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但是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除外(2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查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有权利外观,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有四个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2)代理人有权利外观;(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4)须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本案中,许某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具有权利外观,虽然许某的职权范围受限,但是甲公司未进行充分的告知,乙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因此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许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本题考査雇主责任和诉讼时效的期间。《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第1句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责任,即雇主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工作人员不是责任主体,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本案中王某只是丙公司的员工,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钱某有权向丙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适用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诉讼时效应当从甲公司付款期限届满时,即2017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但是因甲公司请求延期付款而中断,《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
效力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4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是从《民法通则》第140条发展而来,本案中义务人甲公司作出请求延期履行的承诺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因此诉讼时效因甲公司的承诺延期履行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诉讼时效从中断事由消失时重新起算,本案中中断事由消失之时即甲公司承诺支付货款的时间2018年6月1日,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2018年6月1日。
4.本题考查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获得时效利益,此时债务人可以明示或默示放弃时效利益,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前,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诉讼时效延长至4年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5.本题考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有两种观点,一是“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届满则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二是“抗辩权发生说”,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取得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抗辩权发生说”比“胜诉权消灭说”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如果义务人不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法院又没有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力,权利人还是极有可能胜诉的,因此“胜诉权消灭说”的说法并不准确。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本条款明确了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采取“抗辩权产生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债务人甲公司产生不履行债务的抗辩权。《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条款规定了义务人对时效利益的抛弃,在诉讼时效经过后,义务人取得了时效利益,但是义务人也有权抛弃该时效利益。义务人抛弃该时效利益后不得再请求返还,即使权利人的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权利人的权利并未消灭,请求权依然存在,因此义务人的履行对权利人来说不构成不当得利,这也体现了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在本案中,甲公司放弃时效利益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后,无权再请求乙公司返还。
6.本题考査执行时效。执行时效属于广义的诉讼时效,关于执行时效如果《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均可类推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关于执行时效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乙公司请求强制执行的期间为判决作出之日起2年。且该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一样可中止、中断。
7.本题考査保证方式和保证人的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686,687,688条的规定,保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只约定由丁公司作为保证人,并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因此丁公司应当承担一般责任保证。
一般来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法律对已经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清偿有特殊规定。《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本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享
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公司起诉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丁公司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仍然支付货款,不能向甲公司追偿,但是甲公司同意给付的情况除外。
1.有效(1分)。许某虽然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同,但是许某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相对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许某有代理权,因此合同有效(2分)。
2.(1)钱某可以向丙公司请求损害赔偿(1分),王某是丙公司的员工,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其雇主丙公司承担(1分)(2)钱某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1分)。
3.2018年6月1日(1分)。诉讼时效因甲公司同意支付货款而中断,甲公司承诺支付货款的时间是2018年6月1日之前,因此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2018年6月1日(2分)。
4,无效(1分)。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1分)。
5.不能(1分)。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2分)。
6,乙公司在法院作出判决后2年内可以请求强制执行(1分)。该期间是可变的,可中止、中断(1分)。
7.(1)一般保证责任(1分),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视为一般保证责任(1分)。(2)不能(1分),诉讼时效经过后,主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但是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除外(2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查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有权利外观,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有四个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2)代理人有权利外观;(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4)须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本案中,许某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具有权利外观,虽然许某的职权范围受限,但是甲公司未进行充分的告知,乙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因此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许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本题考査雇主责任和诉讼时效的期间。《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第1句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责任,即雇主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工作人员不是责任主体,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本案中王某只是丙公司的员工,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钱某有权向丙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适用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诉讼时效应当从甲公司付款期限届满时,即2017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但是因甲公司请求延期付款而中断,《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
效力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4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是从《民法通则》第140条发展而来,本案中义务人甲公司作出请求延期履行的承诺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因此诉讼时效因甲公司的承诺延期履行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诉讼时效从中断事由消失时重新起算,本案中中断事由消失之时即甲公司承诺支付货款的时间2018年6月1日,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2018年6月1日。
4.本题考查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获得时效利益,此时债务人可以明示或默示放弃时效利益,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前,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诉讼时效延长至4年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5.本题考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有两种观点,一是“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届满则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二是“抗辩权发生说”,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取得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抗辩权发生说”比“胜诉权消灭说”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如果义务人不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法院又没有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力,权利人还是极有可能胜诉的,因此“胜诉权消灭说”的说法并不准确。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本条款明确了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采取“抗辩权产生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债务人甲公司产生不履行债务的抗辩权。《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条款规定了义务人对时效利益的抛弃,在诉讼时效经过后,义务人取得了时效利益,但是义务人也有权抛弃该时效利益。义务人抛弃该时效利益后不得再请求返还,即使权利人的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权利人的权利并未消灭,请求权依然存在,因此义务人的履行对权利人来说不构成不当得利,这也体现了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在本案中,甲公司放弃时效利益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后,无权再请求乙公司返还。
6.本题考査执行时效。执行时效属于广义的诉讼时效,关于执行时效如果《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均可类推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关于执行时效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乙公司请求强制执行的期间为判决作出之日起2年。且该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一样可中止、中断。
7.本题考査保证方式和保证人的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686,687,688条的规定,保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只约定由丁公司作为保证人,并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因此丁公司应当承担一般责任保证。
一般来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法律对已经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清偿有特殊规定。《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本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享
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公司起诉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丁公司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仍然支付货款,不能向甲公司追偿,但是甲公司同意给付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