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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2017年1月,甲厂经A县发展计划局文件批准成立,该批文要求甲厂收文后立即办理环保、税务等手续。甲厂在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后于2017年2月投产,但一直未办理其他法定手续。2017年10月,甲厂向A县环保局提出申请,请求办理环保手续,A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向甲厂收取了3000元环境监测费,但一直未办理环保手续和履行监测义务。2020年10月,A县政府发布《某县关于促进环境保护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年11月,A县政府以甲厂不符合《规定》为由下令关闭甲厂,但甲厂仍继续运营。2021年1月,A县政府委托甲厂所在镇的派出所对甲厂进行查封,从而使甲厂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停止。甲厂就此行政强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A县环保局收取环境检测费的行为属于什么行政行为?甲厂可以就A县环保局的什么行为申请复议?(5分)
2.如果甲厂不服县政府下令关闭该厂的行政行为,想要申请复议,如何确定复议机关?(3分)
3.在上题的假设下,若甲厂申请复议时还要求审查《规定》,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3分)
4.甲厂应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分)
5.法院审理本案时,是否必须适用《规定》?为什么?(4分)
6.A县政府委托派出所对甲厂采取查封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7.若甲厂认为查封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3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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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属于行政征收行为(2分)。A县环保局有两个行政行为:一是行政征收,二是行政许可不作为(2分)。甲厂可以就这两个行为或其中之一(1分),向县政府或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应为A县上一级政府,即市政府(2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分)。
3.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该申请(2分),市政府对该规定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公民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査申诉(1分)。
4.本案应以县政府为被告(1分),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分)。因为行政机关委
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分),本案的被告应是委托派出所的县政府。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分)。
5.法院可以不适用《规定》(1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2分)。法院可以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分),但必须是在该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
6.不合法(1分)。査封甲厂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分),且行政强制行为不得委托(1分)。
7.甲厂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1分)。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1分)。甲厂未履行法定手续,一直在违法经营,其违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无法取得国家赔偿(1分)。
【法理透析】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但如果行政相对人获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的公益服务则应支付一定费用。A县环保局收取环境监测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为行政征收行为的一种。《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A县环保局的行政征收行为与不办理环保手续的行政许可不作为分别符合第7~8项复议范围,因此甲厂可以就A县环保局的这两项行为或其中任一行为,向县政府或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厂不服县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向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A县政府发布的《规定》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符合复议受案范围,所以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该审查申请。而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市政府作为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4.《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派出所的行政行为是由县政府委托的,被告应为县政府。《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因此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是县政府,因此甲厂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5.《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同时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査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据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主要以第63条规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也可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必须是在该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
6.《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4款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查封甲厂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该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县政府不得依据一般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查封甲厂,另外,行政强制措施应由县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7.《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是不法利益,即使是行政行为违法,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厂一直未履行法定手续,属于违法经营,其违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无法取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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