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建安工艺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大林区,是一家生产工艺品的厂家。一日,区税务局接到举报,称建安工艺厂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国家税收。在接到举报后,区税务局决定对该厂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建安工艺厂不服,向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建安工艺厂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并且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大量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建安工艺厂确有违反法律规定未开具发票且证据确凿,于是维持了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建安工艺厂对复议决定不服,于是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将该厂的起诉书副本等送达被告,要求被告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按时应诉。但是被告没有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也没有派人参加诉讼。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撤销区税务局作出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采取的组织调查、收集证人证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2.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建安工艺厂和被申请人区税务局可否自行和解?市税务局可否对他们进行调解?(3分)
3.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决定前,建安工艺厂撤回行政复议需满足什么条件?在未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建安工艺厂能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3分)
4.假设在诉讼过程中,建安工艺厂因为违法被依法撤销,且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时,本案应如何处理?(3分)
5.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可否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为什么?(3分)
6.假设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则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写出两项即可。(4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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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不合法(1分)。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2分)。
2.可以(1分)。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和解(1分),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1分)。
3.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1分)可以撤回复议申请,但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1分)。除非撤回申请违背真实意愿或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分)。
4.法院应当终结诉讼(1分)。建安工艺厂作为法人因为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即发生终结诉讼的后果(2分)。
5.可以(1分)。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2分)。
6.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区税务局的账户内划拨应当返还的10,000元罚款(1分);可以规定一定的履行期,期满之后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1分);若区税务局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1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分)。
1.《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这种“先决定、后取证”的做法,与依法行政的原则是相悖的。本案中,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不能组织调査收集证据。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引入了和解与调解制度,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由此可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和解和调解的。本案中,区税务局对建安工艺厂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是一种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因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本案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进行和解,复议机关也可以进行调解。
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后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请,但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除非撤回申请违背真实意愿或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第87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由此可见,法人终止后,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当终结诉讼。本案中,建安工艺厂因为违法被依法撤销,且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5.《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本案中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作为被告,如果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6.《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釆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对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法院可以釆取上述措施。
1.不合法(1分)。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2分)。
2.可以(1分)。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和解(1分),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1分)。
3.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1分)可以撤回复议申请,但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1分)。除非撤回申请违背真实意愿或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分)。
4.法院应当终结诉讼(1分)。建安工艺厂作为法人因为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即发生终结诉讼的后果(2分)。
5.可以(1分)。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2分)。
6.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区税务局的账户内划拨应当返还的10,000元罚款(1分);可以规定一定的履行期,期满之后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1分);若区税务局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1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分)。
1.《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这种“先决定、后取证”的做法,与依法行政的原则是相悖的。本案中,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不能组织调査收集证据。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引入了和解与调解制度,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由此可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和解和调解的。本案中,区税务局对建安工艺厂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是一种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因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本案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进行和解,复议机关也可以进行调解。
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后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请,但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除非撤回申请违背真实意愿或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第87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由此可见,法人终止后,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当终结诉讼。本案中,建安工艺厂因为违法被依法撤销,且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5.《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本案中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作为被告,如果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6.《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釆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对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法院可以釆取上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