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张某与李某(皆已成年)发生口角,李某动手打伤张某。张某请求县公安局对李某予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裁决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李某对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不服,认为处罚过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县公安局的裁决。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李某声称在派出所拘留期间遭到派出所民警赵某的殴打,经鉴定为轻伤。于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后张某去县医院就诊,医生钱某给张某的创口进行了局部手术,并用了药。手术后第二天,张某感觉创口肿胀,并且开始发烧,后张某病情不断加重并落下病根。后经鉴定,张某病情不断加重的根源在于医生钱某用错了药。张某对此提起侵权之诉,调查取证过程中,法庭发现县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有篡改的痕迹。
【问题】
1.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1分)为什么?(2分)
2.该案的被告应当是谁?(1分)为什么?(2分)
3.张某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分)为什么?(2分)
4.对本案中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可能作出哪几种形式的判决?(3分)并说明其适用的条件。(3分)
5.若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作的处罚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法院对该案应当如何判决?(3分)
6.如果市公安局决定暂缓拘留,需要符合哪些条件?(4分)
7.在一审过程中,县公安局局长是否应当出庭?(1分)不能出庭该怎么办?(2分)
8.李某是否有权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分)赔偿义务机关是谁?(1分)为什么?(2分)
9.如果县公安局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李某其实致张某重伤,县公安局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不如此处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分)
10.李某侵犯了张某的什么权利?(2分)张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2分)
1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2分)县医院是否构成侵权?(1分)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此进行分析。(4分)
12.钱医生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张某可否直接向钱医生主张赔偿?(2分)为什么?(3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1分)。本案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分)。
2.该案的被告应是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1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作为共同被告(2分)。
3.张某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1分)。因为他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分)。
4.对于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可能作出以下三种形式的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和变更判决(3分)。(1)维持判决。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2)撤销判决。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变更判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3分)。
5.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并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分)。
6.如果市公安局作出暂缓拘留李某的决定,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2分);(2)由李某或者他的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2分)。
7.应当出庭(1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分)。
8.李某有权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分)。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1分)。因为根据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派出所作为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侵犯李某的人身权并造成损失,且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并未加重对李某的处罚,故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2分)。
9.县公安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分)。如果拒不移交的,由市公安局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1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分)
10.李某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2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某可向李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因身体损害导致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分)。
1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分)。县医院构成侵权(1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法行为:医务人员钱某的诊疗行为,用错了医药,病历资料有篡改的痕迹;(2)损害事实:张某创口病情不断加重并落下病根;(3)因果关系:因为钱某用错药导致张某病情不断加重;(4)主观过错:医生钱某为张某实施手术并用药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4分)。
12.张某不能直接向钱医生主张赔偿(2分)。按《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3分)。
【法理透析】
1.本题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考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性的行为,并且对相对人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本案中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本题考查的是经复议的行政行为被告的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经审査维持县公安局的裁决,因此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应是共同被告。
3.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本案中张某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在其与李某的纠纷中,张某要求县公安局对纠纷进行处理,其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本题考査的是行政诉讼中判决的类型。《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5.本题考査的是超越职权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4项的规定,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如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县人民法院可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6.本题考查的是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本案中,李某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向市公安局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所以只需要符合:(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2)李某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7.本题考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本案中,县公安局局长(含正职或副职)是应当出庭应诉的,但是如果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8.本题考查行政赔偿及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所以,本案中李某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只是会分别立案而已。此外,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派出所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张某人身损害的,县公安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根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的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故复议机关未加重赔偿的,应以原作出行政行为
的县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9.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违法转刑事犯罪的处理。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27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本案中,因李某是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县公安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拒不移交的,由市公安局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存在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本题考査的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会。”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可知,李某动手打伤张某侵犯的是张某的人身权。而张某被侵犯人身权后可主张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两部分,即因身体损害导致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11.本题考查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县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故其构成要件有4个: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在本案例中,4个要件都有体现。
12.本题考查的是医疗过错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纠纷适用过错责任。钱医生属于县医院的医务人员,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由诊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1分)。本案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分)。
2.该案的被告应是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1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作为共同被告(2分)。
3.张某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1分)。因为他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分)。
4.对于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可能作出以下三种形式的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和变更判决(3分)。(1)维持判决。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2)撤销判决。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变更判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3分)。
5.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并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分)。
6.如果市公安局作出暂缓拘留李某的决定,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2分);(2)由李某或者他的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2分)。
7.应当出庭(1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分)。
8.李某有权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分)。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1分)。因为根据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派出所作为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侵犯李某的人身权并造成损失,且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并未加重对李某的处罚,故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2分)。
9.县公安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分)。如果拒不移交的,由市公安局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1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分)
10.李某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2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某可向李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因身体损害导致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分)。
1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分)。县医院构成侵权(1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法行为:医务人员钱某的诊疗行为,用错了医药,病历资料有篡改的痕迹;(2)损害事实:张某创口病情不断加重并落下病根;(3)因果关系:因为钱某用错药导致张某病情不断加重;(4)主观过错:医生钱某为张某实施手术并用药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4分)。
12.张某不能直接向钱医生主张赔偿(2分)。按《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3分)。
【法理透析】
1.本题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考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性的行为,并且对相对人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本案中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本题考查的是经复议的行政行为被告的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经审査维持县公安局的裁决,因此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应是共同被告。
3.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本案中张某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在其与李某的纠纷中,张某要求县公安局对纠纷进行处理,其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本题考査的是行政诉讼中判决的类型。《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5.本题考査的是超越职权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4项的规定,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如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县人民法院可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6.本题考查的是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本案中,李某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向市公安局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所以只需要符合:(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2)李某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7.本题考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本案中,县公安局局长(含正职或副职)是应当出庭应诉的,但是如果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8.本题考查行政赔偿及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所以,本案中李某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只是会分别立案而已。此外,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派出所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张某人身损害的,县公安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根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的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故复议机关未加重赔偿的,应以原作出行政行为
的县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9.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违法转刑事犯罪的处理。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27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本案中,因李某是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县公安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拒不移交的,由市公安局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存在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本题考査的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会。”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可知,李某动手打伤张某侵犯的是张某的人身权。而张某被侵犯人身权后可主张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两部分,即因身体损害导致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11.本题考查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县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故其构成要件有4个: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在本案例中,4个要件都有体现。
12.本题考查的是医疗过错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纠纷适用过错责任。钱医生属于县医院的医务人员,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由诊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