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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事实一:张某因生意亏损,欲绑架刘某的儿子刘小某,便欺骗王某使其相信刘某欠其赌债50万元。王某信以为真,在刘小某放学途中将其劫持至出租房内。由于刘小某哭闹不止,王某害怕被人发现,便用胶带捂住刘小某的口鼻,并用绳子捆绑其双手,导致刘小某死亡。张某不得已放弃向刘某勒索财物,和王某将刘小某的尸体运至城外的小树林中掩埋后,两人潜逃至外省。
事实二:张某逃至甲省,认识了以盗窃为业的赵某和李某。张某挑唆赵某和李某'‘干一票大的”,于是三人共谋抢劫程某,由李某在室外望风,张某和赵某入户抢劫。当天夜里,李某心生悔意,在张某和赵某潜入屋内后偷偷离开。张某和赵某进入房屋后,被户主程某发现,赵某遂用随身携带


的铁棍将其打昏(程某受重伤)。张某和赵某分别进入不同的屋子搜索钱财。张某进入卧室,发现熟睡的程某妻子,见其貌美,便将其强奸。
事实三:张某在分赃后搭乘公交车返回其住处,因坐过站而要求司机孙某立即停车,司机对其要求不予理会。张某恼羞成怒,连续猛击孙某头部,孙某也放开方向盘与张某扭打在一起,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
事实四:张某见到随之赶到的警察,暴力抗拒其抓捕,但最终被警方当场抓获。张某被警方控制后,主动交代事实一中的犯罪事实。
【问题】
请分析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孙某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等),须阐述相应理由。如有争议问题,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27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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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在事实一中:
(1)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1分)。王某为了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刘小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1分)。王某在拘禁刘小某的过程中过失致其死亡,系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1分)。王某掩埋刘小某尸体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不再另行定罪(1分)。
(2)张某构成绑架罪(1分)。张某客观上利用不知情的王某,实施绑架行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的间接正犯(1分)。张某与王某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并对共同拘禁导致的死亡结果负责。想象竞合,以绑架罪一罪论处(1分)。绑架罪为短缩的二行为犯,不要求实施向刘某勒索财物的行为,因此,张某构成绑架罪(既遂)。张某的埋尸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不再单独处理(1分)。
2.在事实二中:
(1)李某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致人重伤),数罪并罚(1分)。李某客观上多次盗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1分)。李某、赵某、张某实施了抢劫行为,具有抢劫的共同故意,根据《刑法》第25,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三人为入户抢劫,系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另外,程某的重伤结果为共同抢劫行为导致,因此三人均为重伤结果负责(1分)。李某不构成共犯关系的脱离。虽然李某心生悔意而没有继续为赵某和张某放风,但并未向赵某和张某表示,没有切断因果关系,因此不成立中止(1分)。
(2)赵某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致人重伤),数罪并罚(1分)。赵某客观上多次盗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1分)。赵某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主观上具有抢劫故意,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同时,赵某为入户抢劫,系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赵某使用铁棍致程某重伤,系结果加重犯(1分)。张某的强奸行为,赵某无共同行为、共同故意,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也对强奸无制止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1分)。
(3)张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强奸罪,数罪并罚(1分)。张某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主观上具有抢劫故意,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同时,张某为入户抢劫,系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另外,程某的重伤结果为共同抢劫行为导致,因此张某需为重伤结果负责(1分)。张某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违背妇女意愿,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1分)。
3.在事实三中:
(1)张某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1分)。张某对行驶中的公交车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1分)。
(2)孙某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1分)。驾驶人员孙某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二第2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1分)。
4.在事实四中:
张某构成妨害公务罪(1分)。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警方依法执行职务,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1分)。张某构成准自首(1分)。张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准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分)。
【法理透析】
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此款为注意规定。行为人的目的是主张自己的债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绑架罪。
2.短缩的二行为犯。绑架罪系典型的短缩的二行为犯。绑架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两个目
的,包括非法拘禁人质的目的(目的一)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目的二)。但是,客观上只要求行为人实施目的一对应的非法拘禁人质的行为(行为一),而不要求存在与目的二对应的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二),即绑架罪不要求行为人实施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更不要求勒索到财物。只要行为人实力控制人质,即为绑架罪的既遂。
3.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盗窃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名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也为社会热点话题。《刑法》第133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共犯关系的脱离。只有脱离者切断因果关系,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成立中止。脱离者必须切断本人之前行为(帮助、共谋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从物理上和心理上彻底消除自己之前行为对之后结果的因果关系,否则,仍成立共同犯罪,对犯罪结果负责。
7.一般自首、准自首与坦白的区分。一般自首,指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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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事实一中,赵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3分)
2,事实二中,赵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分)
3,事实三中,韩某下班离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刘某晚回家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4分)
4,事实四中,有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请说明理由。有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请说明理由。(4分)
5,事实五中,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分)
6,事实六中,韩某在医院电梯涂抹唾液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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