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1-08-24
叶某,A市交通局副局长,国家在该市B县有一项扶贫修路的项目,叶某利用自己的职权,曾两次挪用该项目资金。2010年3月23日,叶某挪用3万元用于购买股票,2010年9月6日,叶某又挪用5万元用于走私活动,1个月后叶某归还了2万元。案发后,叶某的妻子翟某找到叶某在法院的朋友高某请求帮助,高某称自己不是该案的经办人,但他可以找该案的主审法官苏某帮忙。翟某遂将12万元送给高某,让高某转交苏某10万元,苏某接受了翟某的10万元钱款,之后翟某又以各种名义多次宴请苏某。苏某在审理叶某案件时尽量为其出罪,在裁判时故意轻判。
【问题】
1.叶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构成何罪?是否要数罪并罚?为什么?(4分)
2.叶某归还2万元钱的行为对定罪是否有影响?为什么?(3分)
3.如果叶某在案发后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被抓获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资金的去向,则叶某构成何罪?(3分)
4.翟某的行为构成何罪?(4分)
5.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3分)
6.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4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叶某的行为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一罪,不需要数罪并罚(2分)。叶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是限于挪作其他公用,不包括归个人使用的情形(1分)。叶某两次挪用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同种数罪,犯罪金额累计计算,不需要数罪并罚(1分)0
2.叶某的归还行为对定罪没有影响(1分)。叶某挪用公款,一次用于营利活动,一次用于非法活动,都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只需要有挪用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叶某归还2万元钱的行为是犯罪后的归还行为,只可能在量刑时考虑,对定罪没有影响(2分)。
3.叶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1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所以,叶某在案发后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被抓获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资金的去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分)。
4.翟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1分)。案发后,叶某的妻子翟某找到高某请求帮助,将12万元送给高某,让高某转交法官苏某10万元,苏某接受了翟某的10万元钱款,之后翟某又以各种名义多次宴请苏某的行为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此,翟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3分)。
5.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受贿罪(1分)。本案中,高某接受翟某请托,找到该案主审法官苏某帮忙,且在帮助翟某转交苏某10万元之后,自己也从中获利2万元,满足斡旋受贿成立条件,构成受贿罪(2分)。
6.苏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分)。苏某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审理叶某案件时尽量为其出罪,在裁判时故意轻判的行为属于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所以,苏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苏某接受了翟某的10万元钱款,之后接受翟某的多次宴请的行为明显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该条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苏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分)。
2.叶某的归还行为对定罪没有影响(1分)。叶某挪用公款,一次用于营利活动,一次用于非法活动,都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只需要有挪用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叶某归还2万元钱的行为是犯罪后的归还行为,只可能在量刑时考虑,对定罪没有影响(2分)。
3.叶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1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所以,叶某在案发后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被抓获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资金的去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分)。
4.翟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1分)。案发后,叶某的妻子翟某找到高某请求帮助,将12万元送给高某,让高某转交法官苏某10万元,苏某接受了翟某的10万元钱款,之后翟某又以各种名义多次宴请苏某的行为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此,翟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3分)。
5.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受贿罪(1分)。本案中,高某接受翟某请托,找到该案主审法官苏某帮忙,且在帮助翟某转交苏某10万元之后,自己也从中获利2万元,满足斡旋受贿成立条件,构成受贿罪(2分)。
6.苏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分)。苏某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审理叶某案件时尽量为其出罪,在裁判时故意轻判的行为属于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所以,苏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苏某接受了翟某的10万元钱款,之后接受翟某的多次宴请的行为明显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该条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苏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