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1-08-24
海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2009年,为增加公司竞争力,海大股份有限公司与盾构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合并,成立海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顿公司)。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0年2月10日,依海顿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海顿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2010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海顿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11%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4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10年4月8日,经海顿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同海顿公司进行了-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2010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0年6月25日,连续180日持有海顿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2010年11月,东升公司严重侵犯了海顿公司的专利权,给海顿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海顿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
1.海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3分)
2.海大股份有限公司和盾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3分)
3.海顿公司的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3分)
4.海顿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3分)
5.董事王某可否依董事会决议与海顿公司进行交易?其获利的20万元应如何处理?(3分)
6.对董事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A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3分)
7.对于东升公司的侵权行为,A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寻求救济?(2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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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不合法(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35%(2分)。而由题中给出的已知条件可知,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1400万元,低于总股本的35%。
2.不符合(1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登报公告,题中两公司的合并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对通知和公告期限的规定(2分)。
3.海顿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自收购本公司股份之日起10日内注销(2分)。在本题中,海顿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了10日。
4.不符合(1分)。首先,海顿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分);其次,海顿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而其4年仍未转让(1分)。
5.不可以(1分)。虽然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同意,但是《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分),因此董事王某与海顿公司的交易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才可进行。王某通过此次交易获得的20万元收入应当归海顿公司所有。
6.A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分)。
7.A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分)。
【法理透析】
1.《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可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本题中,36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说明海大股份有限公司釆用的是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海大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为5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募集了3600万元,则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是1400万元,而总股本的35%应为1750万元,因此,海大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小于发行总股本数的35%,不符合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此可知,题中海大股份有限公司和盾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程序不合法,因为合并决议是3月10日作出的,4月1日才将两公司的合并事宜通知债权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0日之限。另外,5月6日才在报纸上登出公告,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之限。
3.《公司法》第142条第1~3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海顿公司在2月10日为减资而收购本公司股票之后直到3月10日才将收购的公司股票进行注销,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0日之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4.《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可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题中,董事王某与公司进行交易虽然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但是由于没有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其行为仍然是违法的,其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6.《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A股东于2010年6月25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并且A股东已经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符合《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条件,因此A股东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7.《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东升公司侵犯了海顿公司的专利权,A股东可以按照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则寻求救济。
2.不符合(1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登报公告,题中两公司的合并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对通知和公告期限的规定(2分)。
3.海顿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自收购本公司股份之日起10日内注销(2分)。在本题中,海顿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了10日。
4.不符合(1分)。首先,海顿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分);其次,海顿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而其4年仍未转让(1分)。
5.不可以(1分)。虽然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同意,但是《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分),因此董事王某与海顿公司的交易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才可进行。王某通过此次交易获得的20万元收入应当归海顿公司所有。
6.A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分)。
7.A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分)。
【法理透析】
1.《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可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本题中,36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说明海大股份有限公司釆用的是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海大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为5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募集了3600万元,则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是1400万元,而总股本的35%应为1750万元,因此,海大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小于发行总股本数的35%,不符合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此可知,题中海大股份有限公司和盾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程序不合法,因为合并决议是3月10日作出的,4月1日才将两公司的合并事宜通知债权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0日之限。另外,5月6日才在报纸上登出公告,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之限。
3.《公司法》第142条第1~3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海顿公司在2月10日为减资而收购本公司股票之后直到3月10日才将收购的公司股票进行注销,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0日之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4.《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可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题中,董事王某与公司进行交易虽然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但是由于没有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其行为仍然是违法的,其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6.《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A股东于2010年6月25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并且A股东已经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符合《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条件,因此A股东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7.《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东升公司侵犯了海顿公司的专利权,A股东可以按照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则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