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1-08-24
赵某、钱某和孙某订立书面协议,共同经营一家饭店,约定赵某提供店面,钱某和孙某分别出资5万元,作为经营之用。该饭店未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某日,顾客李某在饭店打开一瓶啤酒(该啤酒是由A厂生产的)时,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李某击伤。事后,李某与赵某协商赔偿之事,但没能达成协议,于是李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赵某认为问题出在啤酒上,不关饭店的事,而
且就算有事也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就向法庭书面申请追加钱某和孙某作为共同被告应诉。但是,法庭认为李某只是起诉赵某一人,只列了赵某一人为被告。诉讼过程中,赵某认为应当由啤酒厂承担责任,申请追加A厂为第三人。
【问题】
1.法院拒绝追加钱某和孙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分)
2.如果法院判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履行完赔偿义务之后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3分)
3.如果诉讼过程中,李某伤势严重不便参加庭审,于是委托他的妻子刘某全权代理参加诉讼,之后刘某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分)
4.如果法院同意追加该A厂为第三人,那么A厂有哪些诉讼权利?(4分)
5.如果啤酒爆炸时,另一名顾客甲也受到伤害,甲向同一法院起诉了赵某,法院能不能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为什么?(4分)
6.如果A厂生产的啤酒生产质量确有问题,且在本市范围内销售量巨大,导致众多消费者身体不适,哪些机关或组织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帮助解决该问题?(2分)
7.若采用问题6的方式,能否适用和解、调解?法院应如何处理?(6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不正确(2分)。因为赵某、钱某和孙某属于个人合伙,合伙人在诉讼中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当追加钱某和孙某(2分)。
2.赵某与钱某、孙某为合伙关系,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钱某和孙某追偿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3分)。
3.法院应当不予支持,裁定驳回(2分)。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2分)。
4.A厂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分),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有权提出上诉(2分)。
5.能(2分)。甲和李某因同一种类事实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2分)。
6.本市的消费者协会和检察院(1分)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来解决该问题(1分)。
7.可以适用调解和和解(1分),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后,法院应将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1分),公告期满后,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1分),应当出具调解书(1分);否则不予出具调解书(1分),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1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査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査,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本案所有合伙人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本案中,赵某向法庭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钱某和孙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应当准许,而且,就算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也应当依职权追加钱某和孙某二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
2.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本题考査的是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民诉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提起上诉。”尽管刘某是李某的妻子,但刘某只是李某的诉讼代理人而非法定代理人;刘某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得到的是李某的一般授权而非特别授权,在没有得到李某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代为和解或者撤诉。因此,法院对刘某的撤诉请求应当不予支持,裁定驳回。考生应特别谨记:授权委托书上仅写“全权代理”即视为一般授权,而非特别授权。
4.本题考査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民诉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本案中,A厂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有权提出上诉。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考生还应掌握两者之间的区别:(1)两者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则是其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2)两者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3)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自身民事权益而应有的权利,如参与庭审、提供证据,并且只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才享有上诉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始至终享有原告的一切权利。(4)两者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5.本题考査的是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甲和李某都是在饭店被啤酒瓶爆炸所伤,与同一被告产生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出于便于审理等考虑,经当事人同
意,可以合并审理。
2.赵某与钱某、孙某为合伙关系,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钱某和孙某追偿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3分)。
3.法院应当不予支持,裁定驳回(2分)。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2分)。
4.A厂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分),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有权提出上诉(2分)。
5.能(2分)。甲和李某因同一种类事实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2分)。
6.本市的消费者协会和检察院(1分)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来解决该问题(1分)。
7.可以适用调解和和解(1分),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后,法院应将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1分),公告期满后,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1分),应当出具调解书(1分);否则不予出具调解书(1分),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1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査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査,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本案所有合伙人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本案中,赵某向法庭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钱某和孙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应当准许,而且,就算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也应当依职权追加钱某和孙某二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
2.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本题考査的是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民诉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提起上诉。”尽管刘某是李某的妻子,但刘某只是李某的诉讼代理人而非法定代理人;刘某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得到的是李某的一般授权而非特别授权,在没有得到李某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代为和解或者撤诉。因此,法院对刘某的撤诉请求应当不予支持,裁定驳回。考生应特别谨记:授权委托书上仅写“全权代理”即视为一般授权,而非特别授权。
4.本题考査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民诉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本案中,A厂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有权提出上诉。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考生还应掌握两者之间的区别:(1)两者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则是其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2)两者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3)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自身民事权益而应有的权利,如参与庭审、提供证据,并且只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才享有上诉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始至终享有原告的一切权利。(4)两者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5.本题考査的是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甲和李某都是在饭店被啤酒瓶爆炸所伤,与同一被告产生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出于便于审理等考虑,经当事人同
意,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