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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07-12-24

2008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费用合计为150万元,共益债务合计为450万元;共益债务中,因管理人继续履行与丙公司订立的合同而产生应支付给丙公司的货款共300万元,经清算,债务人财产为3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条件,丙公司可以获得清偿额为( )。

A.50万元
B.100万元
C.200万元
D.150万元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由于300万元的债务人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150万元后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共益债务450万元,因此应该按照比例清偿,即:300×150/450=100(万元)。   
【该题针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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