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2015-08-10

某市财富广场项目为该市投资最大、规模最大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是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5万余平方米,地上五层地下二层,总投资约2.8亿元。
项目实施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J依法进行了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工程资质的要求为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A公司只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A公司为获取中标,与B公司协商,以B公司名义投标,中标后由A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的施工工作,B公司仅收取合同价格10%的管理费,双方就该等约定签署合作协议后,A公司编制标书,并为A公司人员编造了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和相关的社保证明文件等。后A公司以B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B公司与招标人J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事件2: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与C劳务队签署了《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C劳务队全面实施该财富广场施工任务,C劳务队按照B公司与建设单位J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80%进行结算,C全面履行了《专业分包合同》的义务之后,与B公司签署了《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协议》,该协议就分包合同的结算价款以及支付时间等作出了约定。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按付款节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结算协议履行了约一年半时间后,C以结算协议确定的金额远低于其实际投入,故结算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协议》,并请求法院启动鉴定,判令B公司按照鉴定金额扣除已付款后的金额,向C偿还欠付工程款。
【问题】
1.B公司中标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3.B公司与C劳务队签署的《专业分包合同》是否属于专业分包,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4.B公司与C劳务队签署的《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协议》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5.C劳务队提出的撤销《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协议》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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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B公司中标无效。
理由:A公司的投标行为显然属于借用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且编造虚假人员的文件,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B公司虽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但其并非真正的投标人,而是出借资质的一方,即便B公司已中标,该中标也应被认定无效。
2.B公司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理由:B公司中标无效,故B公司与招标人根据无效中标结果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B公司与C劳务队签署的《专业分包合同》不属于专业分包;签署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C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B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队计取的是除上缴给B“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B公司是借用专业分包将工程转包。
B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因此,与C签署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
4.B公司与C劳务队签署的《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协议》有效。
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当事人提出的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也应予以支持,因此,虽然《专业分包合同》无效,但因劳务分包工程质量合格,故C劳务队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仍然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B公司与C劳务队就工程的价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结算协议合法有效。
5.C提出的撤销《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协议》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理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即便C享有请求撤销结算协议的权利,其也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C在结算协议履行了一年半的时间之后才请求法院撤销结算协议,其撤销权已因经过了除斥期间而消灭,故C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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