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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物业管理实务
2014-07-13

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有什么缺陷?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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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混淆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陆小姐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时,首先应当直接要求陆小姐履行其义务,而不是去消极等待,因为房产是不会也不可能承担应当由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承担的义务的;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其与陆小姐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去诉诸法律,以法律的强制力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采取上述两个措施,物业管理公司就会坐失良机。因为当陆小姐的房产随着主体的变更而易主时,新的主体尚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所以在法律上新业主不会也不可能继续履行陆小姐(原业主)的义务,虽然房产还是原来的房产,但房产的主人已经变更,即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已变更,而房产本身已变成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一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可能为老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任何义务的。所以,本案例中的物业管理公司这种收管理费跟着房产走的观点和做法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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