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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十起典型案例(最新发布)(2)

蚂蚁考呗网     [ 2021-04-24 ]   点击次数: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强国步伐的不断加快,软件开发在我国方兴未艾。随之,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亦日渐增多。一些软件开发者为快速获取利益,违背研发规律,向客户承诺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软件开发项目。但由于自身技术问题,导致所交付的软件功能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本案河南某科技公司与某家政公司约定的软件开发期限内,涉案软件部分主要功能仍无法实现,河南某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该案的审理,明确了软件开发者与软件委托开发人的权利义务,较好的保护了软件委托开发人的利益,对规范软件开发者的经营行为,强化其法律意识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基于投影技术的射击定位自动校正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上海某公司发现,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科技公司)向日照市公安局销售的训练基地靶场设备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州某科技公司停止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681117.03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日照市公安局销售的“警务训练系统”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郑州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郑州某科技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向上海某公司赔偿45 3216.15元。宣判后,郑州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技术比对中“全覆盖原则”的适用。本案通过现场勘验比对,并结合被诉产品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方式,准确认定了郑州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警务训练系统”具有的技术特征及功能,该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全覆盖原则”的适用方法,通过采用现场比对、资料比对等方式,查明了事实,有力的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延津县某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临泉县某农资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郑麦136”小麦品种是由河南省某科学院育种、研发的小麦植物新品种。经授权,延津县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津县某种业公司)获得“郑麦136”小麦品种的使用权。2019年8月27日,延津县某种业公司通过公证向临泉县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资公司)购买了外包装标注名为“孟麦032”、生产商为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种业公司)的小麦种子。延津县某种业公司以公证购买的小麦种子包装袋内盛装的系“郑麦136”小麦品种,侵害了其“郑麦136”植物新品种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鉴定,公证购买的小麦种子系“郑麦136”品种,某种业公司的生产行为和某农资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判处某种业公司赔偿延津县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某农资公司赔偿500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小麦在我国北方地区被广泛种植,是我国最重要的粮食作物之一,小麦新品种的研发、育种、销售对粮食增产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未经植物新品权人许可,擅自将植物新品种进行繁殖、销售的行为,构成侵权。某种业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郑麦136”小麦品种,不仅侵犯了“郑麦136”小麦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也侵犯了延津县某种业公司使用权。某农资公司作为销售者,未按照《种子法》相关规定,对其销售的涉案侵权小麦种子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亦未提供购买合同和支付凭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明确了种子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要依照《种子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不能提供必要、完备手续时不能认定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责任。较好的维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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