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知识考点精讲 | 第6部分 法 律 · 法的一般原理
| 所属考试 | 初级经济师 |
|---|---|
| 所属科目 | 经济基础知识 |
| 对应大纲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初级、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初级)》 |
| 所属章节 | 第6部分 法 律 |
| 知识点名称 | 法的一般原理 |
| 适用等级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 |
| 考试分值 | 约 6 分 |
核心内容
-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三个要点缺一不可:国家意志、权利义务、强制力保障。
- 法的特征:规范性(为行为提供模式与标准)、国家意志性(体现国家意志)、普遍性(对效力范围内主体普遍适用)、程序性(创制与实施遵循法定程序)、可诉性(可作为裁判依据)、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 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我国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判例不是正式渊源。
-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他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通常以「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发布。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
- 效力等级: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 冲突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不一致时,按后两条处理;不同机关制定的规范冲突,按效力等级处理。
- 法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空间效力(领土、领海、领空及延伸领域)、对人效力(属人、属地、保护、综合原则)。我国采用综合原则。
- 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原则上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但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 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三要素缺一不成立。
-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自成立至终止);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按年龄与精神状态划分。
- 法律责任的类型: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刑事责任(主刑与附加刑)、违宪责任。
- 立法目的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立法目的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常见考法:法的渊源判断(某规范性文件属哪一类);效力等级与冲突规则;法的效力范围;法律关系三要素的识别;法律责任类型的区分。
易错点
易错点: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混为一谈。→ 正确理解: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二者制定主体与效力等级均不同。
易错点:认为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正确理解: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易错点: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混用。→ 正确理解:前者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之间,后者用于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之间。
易错点:认为法一律不溯及既往。→ 正确理解: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而作的特别规定可以例外。
易错点: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当成一回事。→ 正确理解:权利能力是资格,人人平等;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与精神状态,个体差异明显。
记忆口诀
渊源记「宪、法、行、地、自、章、特、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效力记「宪高法低、上优下、特优一、新优旧」;关系三要素记「主体、客体、内容」。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经济基础知识》法律部分的开篇,多以概念辨析与效力判断的选择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6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答案:B
解析:考查法的渊源。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故选 B;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解析:考查法的渊源。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故选 B;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2.【单项选择题】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 )。
A. 一般规定 B. 特别规定 C. 由上级机关裁定 D. 由当事人选择
答案:B
解析:考查冲突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不一致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故特别规定优先,选 B。
解析:考查冲突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不一致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故特别规定优先,选 B。
3.【多项选择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 法律关系主体 B. 法律关系客体 C. 法律关系内容 D. 法律关系的舆论评价
答案:ABC
解析:考查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构成法律关系,A、B、C 正确;舆论评价属社会评价,不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解析:考查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构成法律关系,A、B、C 正确;舆论评价属社会评价,不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常见问题(QA)
- Q1:「法律」这个词在两个意义上用,考试怎么区分?
- A1:看语境。广义的「法」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是法的渊源之一,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题目问「法的渊源包括哪些」时按广义理解,问「某文件属于哪一类渊源」时按狭义理解。判断口诀:出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狭义法律。
- Q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冲突了,听谁的?
- A2:二者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不能简单说谁高谁低。实际处理路径是:先看是否属于各自权限范围;权限交叉且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涉及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即适用,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Q3:法不溯及既往,为什么还有「从旧兼从轻」?
- A3:「从旧兼从轻」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刑事领域的适用方式: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从旧),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则适用新法(从轻)。这样既维护了法的可预期性,又避免对当事人不利的溯及。答题时注意区分:原则是不溯及,例外是「有利于当事人」的溯及。
依据:中国人事考试网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www.cpta.com.cn/
说明:2026 年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发布;初级设公共科目《经济基础知识》与专业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10 个专业),两科均为电子化考试、各 90 分钟、满分 140 分、84 分合格,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 中国人事考试网 的最新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