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5)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6)投资人应当通过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第三节 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
销售费用的规范 |
基金销售费用原则性规范 |
|
基金销售费用具体规范 |
一、基金销售费用原则性规范
1.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2.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3.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二、基金销售费用具体规范
1.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3.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4.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5.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6.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7.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②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③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④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8.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信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①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②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③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9.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10.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四节 基金销售适用性与投资者适当性
|
学习内容 |
知识点 |
|
基金销售的适用性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与管理制度 |
|
基金销售具体渠道的审慎调查 |
|
基金产品或服务风险评价 |
|
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
|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
|
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 |
|
基金销售实用性与投资者适当性的实施保障 |
一、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
1.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2.销售适用性原则:
(1)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3)客观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