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项目 | 具体内容 |
| 1、归档范围 |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 、 日记账 、 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消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
| 2、归档要求 |
(1)电子会计档案的条件: ①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②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③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 、 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⑤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⑥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2)定期立卷编制: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保管时间: ①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 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③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
| 1、移交 |
1、【一般原则】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纸质档案】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3、【电子档案】 (1)应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 2、利用 |
(1)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2)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
| 分类 | 起算点 | 时长 |
| 1、永久 |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 |
| 2、定期 | 30年、10年 |
| 不同项目 | 具体内容 |
| 1、鉴定 |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对比】定期:① ;② ;③ (2)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注意】不是保管期满,即可销毁 (3)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
| 2、销毁 |
【销毁程序】 (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 、册数、起止年度、 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3)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or盖章。 【对比】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②会计管理机构和③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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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销毁的】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
| 不同情况 | 处置办法 |
| 1、单位分立 |
(1)【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原单位解散的】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未结清的】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业务移交】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 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 2、单位合并 | 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
| 3、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 , 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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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之间 交接 |
(1)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巳保管期限等内容。 (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消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 评论责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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