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考点】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一)房地产企业新建房项目(5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能分摊且能证明
①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比率(5%以内)
(2)不能分摊或不能证明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区分利息费用和其他费用)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比率(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 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在转让新建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不允许单独再扣除。
5.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其他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转让新建房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2.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扣除项目
(1)方法一:按评估价格扣除
①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方法二: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以扣除:
①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
②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考点】土地增值税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考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考点】印花税的纳税人
1.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
2.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3.书立应税合同的当事人(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不属于立合同人,不缴纳印花税。
4.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也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
【考点】经济合同
(一)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
(1)按购销金额的0.3‰贴花。
(2)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3)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不包括材料价值)的0.5‰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2)按收取费用(不扣减分包金额)的0.5‰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2)按承包金额的0.3‰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1)按租赁金额(不包括租赁财产的价值)的1‰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取的费用(不包括装卸费)0.5‰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不包括所保管财产的价值)1‰贴花。
8.借款合同
(1)按借款金额(不包括利息)0.05‰贴花。
(2)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不包括保险物价值、保险金额)1‰贴花。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
(1)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按技术合同贴花,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二)特殊规定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4.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考点】产权转移书据
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应纳税额=应税书据计税金额×0.5‰
【考点】权利、许可证照
1.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4证1照”)。
2.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5元/件
【考点】营业账簿
(一)是否贴花
1.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2.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3.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